2021年安全評價師考試要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為:“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本條是關于發生傷亡事故時的報告義務的規定。
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是及時組織搶救的基礎,也是認真進行調查分清責任的基礎。因此,施工單位在發生安全事故時,不能隱瞞事故情況。
對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我國《安全生產法》、《建筑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作了相應的規定。同時《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年國務院令第34號)和《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號)也對生產安全事故作了相應的規定。比如《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建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第六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第七條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根據本條的規定,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督管理的職能,因此,其必須了解企業事故的情況。同時,有關調查處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來組織,所以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安全生產實行的是統一的監督管理,因此,各個行業的建設施工中出現了安全事故,都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于專業工程的施工中出現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于有關的專業主管部門也承擔著對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能,因此,專業工程出現安全事故,還需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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