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熱點:企業“掙快錢”應注意哪些稅務風險


最近,一位在上市公司投資部工作的網友咨詢,上市公司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一般涉及什么稅?筆者發現,有不少上市公司在主營業務之外“掙快錢”——市場資金面緊張時,用企業富余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發放委托貸款;股票市場行情較好時,在股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等。一些上市公司確實在“掙快錢”中嘗到了甜頭,甚至非經營性收益遠遠超過其主營業務的利潤。但是,也不乏上市公司“掙快錢”失敗,需要用主營業務利潤去彌補的情況。上市公司出于補救斷裂的資金鏈,或是使持有的資金獲得增值等考慮,可能會選擇通過非主營業務“掙快錢”。本文不討論上市公司是否應當“掙快錢”這一話題,僅從稅務角度分析,上市公司通過不同方式“掙快錢”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
買賣金融商品:增值稅處理要正確
買賣理財產品等金融商品,是上市公司常見的“掙快錢”方式之一。據筆者不完全統計,2019年末至少有387家上市公司持有理財產品,合計金額超過千億元。部分上市公司2019年單日持有理財產品余額超過10億元,某從事出版業務的上市公司單日持有的理財產品金額甚至高達43.5億元。
營改增后,企業買賣理財產品等金融商品的行為,已經納入增值稅的管理范疇。近些年,金融商品種類豐富,創新產品層出不窮,上市公司很有必要重視其中的稅務風險。
明確企業轉讓金融商品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是上市公司準確履行增值稅納稅義務的重要前提。大部分金融商品均歸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金融商品轉讓是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進一步明確,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也就是說,上市公司購買資產管理類產品在到期前就轉讓的,需要按照金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金融商品銷售額的計算,同樣需要引起上市公司關注。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上市公司在購入金融商品時,需要在合同中明確金融商品買入價,或取得其他憑證作為買入價的證明,以準確計算金融商品增值稅銷售額。
實務中,上市公司買賣金融商品存在正負差現象,即發生資本利得或損失。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在處理轉讓金融商品正負差時,需要關注其在不同納稅期、會計期的結轉情況,避免影響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的準確計算。
打新股賺錢:收益應當繳納增值稅
近些年,資本市場上出現了“打新股”熱潮。所謂打新股,就是用資金參與新股申購,如果中簽的話,就買到了即將上市的股票。通常情況下,新股上市開始的一段時間里股價會連續上漲,可以說打新股幾乎是穩賺業務,吸引了不少上市公司。某主營業務為家電生產銷售的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企業在某年前三個季度累計申購新股35次,單次最高中簽金額達1770多萬元,累計實現投資收益近4000萬元。對比同期財務報表可以發現,該上市公司打新股取得的收益已經超過了同期的主營業務利潤。
根據稅法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業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獲得的收益需要繳納營業稅(2016年5月1日以后改為繳納增值稅)。筆者發現,一些上市公司忽視了營業稅(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變化,未按照規定就以前年度獲得的打新收益申報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而被追補稅款和滯納金。
2017年4月,A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了一份《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議案》。《議案》提到,A公司于2016年5月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風險自查通知,提示本公司對全資子公司B公司2015年轉讓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取得的轉讓收益,以及A公司其他子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所獲得的收益,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相關附加稅費進行自查。A公司自查發現,其下屬子公司由于對稅收政策理解不夠準確,未按照規定對股權轉讓收益等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造成集團2015年度投資收益科目數據及其他會計科目數據存在會計差錯。A公司披露數據顯示,2015年度企業因此調增應繳稅費金額4100多萬元。
投資新領域:稅務能力需提高
為使企業手中掌握的大量資金獲得增值,一些上市公司選擇多元化投資。值得關注的是,伴隨著互聯網、大數據和新能源等新興產業的發展,一些傳統行業的上市公司寄希望于投資、并購新興產業企業,以獲得更多收益。
幾年前,國內某知名物流行業企業重組上市后,旗下子公司就與某體育彩票中心在即開型彩票代銷、系統對接、主題票定制和倉儲配送等多個領域全方位合作。需要提醒的是,不同行業間稅收政策適用情況具有一定差異,上市公司如果選擇通過投資新領域獲取收益,需要提升稅務能力,避免用以往的思維去處理新領域出現的稅務問題,出現“藥不對癥”的情況。
同時,上市公司在并購時,需要充分關注標的公司被收購前的稅務問題,做好稅務盡職調查工作,以減少對其收購后的不利影響。不久前,某創業板擬上市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披露,其收購的子公司因收購前的涉稅問題,于2019年先后被當地稅務機關、司法機關檢查,為避免該子公司涉稅事項對公司上市產生不利影響,公司于2019年11月將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權進行了轉讓。
筆者認為,“快錢”固然容易賺取,但其經營風險、稅務風險都要高于主營業務。上市公司實現可持續,需要管理者深度探索主營業務經營模式,而不是一味沉溺于簡單的套現模式,利用規則炒期貨、炒股、買理財。未來,監管部門可能會運用稅收、融資工具等手段鼓勵那些長期專營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限制和規范沉迷于“掙快錢”的企業。筆者建議上市公司管理者,理性看待“掙快錢”思維,以免最終影響企業的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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