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及外籍人員2020年鄉村全科助理醫師考試報名文件及實習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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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鄉村全科助理醫師報名時間:2020年1月9日-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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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
申請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
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醫發[2001]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外辦,公安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申請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通知所稱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系指中國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國全日制普通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二、外籍人員取得上述學歷后,若申請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試,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學專業符合中國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二)取得規定學歷后,在中國的醫療機構內,在執業醫師指導下接受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所需的專業訓練(以下稱“實習”)滿一年。
三、外籍人員可申請參加的中國醫師資格考試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
四、外籍人員在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后,可以向提供其學歷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實習申請,并填寫《外籍人員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實習申請審核表》(見附件)。
提供外籍人員中國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請后,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同意后,向申請者發出接受實習通知書。
獲準實習的外籍人員應當在指定機構內不間斷完成一年期限的實習。
五、接受外籍人員實習的醫療機構必須是提供外籍人員在中國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
六、獲準實習的外籍人員應當持《外籍人員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實習申請審核表》、院校接受實習通知書、《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X”字簽證。
七、獲準實習的外籍人員,應當在自入境之日起30天內,持有效護照、簽證、院校接受實習通知書及健康證明,到實習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留手續。
居留期滿后,需繼續在華居留的,可憑接受實習院校的公函,辦理居留證延期手續。延期期限根據實習期限及參加實習滿一年后的當年醫師資格考試時間確定。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外籍人員,申請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衛生部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實習所在地的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報名,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由考點發放《準考證》。
九、取得中國醫師資格考試《準考證》的外籍人員,方可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的,按規定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十、已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而未能通過的外籍人員,如果再次申請參加考試,并按照有關規定須重新進行實習的,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申請實習。
十一、取得中國臺灣地區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申請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另行通知。
十二、本通知印發前已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并在提供外籍人員中國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接受專業訓練,時間滿一年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
十三、從2002年中國醫師資格考試報名開始起,接受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外籍人員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的申請。
附件:外籍人員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實習申請審核表(略)
二○○一年九月三日
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
和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港澳居民
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補充規定的通知
衛醫發[200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醫(藥)管理局:
自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臺辦、國務院港澳辦下發《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申請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8號)和《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9號)(以下均簡稱《通知》)以來,各地根據兩個《通知》規定,陸續開展了這部分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準備工作。由于情況復雜,各地在執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問題。經研究,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在中國不同高等院校接受不同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可以向其取得醫學專業最后學歷的高等院校提出實習申請。
二、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在醫療機構內一年期限的實習內容應與我國內地居民在該機構實習的內容和要求一致。
三、對于不能接受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實習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報經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批準后,方可由該院校將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安排至可提供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實習的中國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實習。
四、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考試報名收費標準與國內當地考生執行同一收費標準;臨床實習收費標準可參照1997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計劃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外開辦中醫進修教育收費標準的通知》(國中醫藥教[1997]22號)中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
五、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和方式,與我國內地考生相同。
六、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醫師資格考試的政策咨詢部門為衛生部,考務技術咨詢部門為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其中,涉及中醫考試的政策和技術咨詢部門分別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
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的政策性很強,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對考試的有關政策要加強宣傳,切實做好考試的組織管理,嚴格執法,嚴格把關,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對這部分人員的實習申請資格和考試報名資格進行審核;對接受實習的醫療機構要提出要求,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實習質量。在實施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
關系的安排》中醫療及牙醫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醫發[2003]3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港澳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醫療及牙醫服務貿易領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香港或澳門與內地合資合作舉辦的醫療機構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大多數可為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請參加內地臨床、中醫、口腔類別的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具體規定見附件),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醫師資格證書》。
三、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來內地短期執業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四、《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9號)和《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和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港澳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補充規定的通知》(衛醫發[2002]52號)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五、本通知及《關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涉及中醫的有關規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及《關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規定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務院港澳辦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關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
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學(西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后,在內地三級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過執業資格考試后,完成了1年實習期并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
(二)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后,在內地三級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過許可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并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或通過香港中醫執業資格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并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四)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醫學(西醫)專業本科學歷,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
(五)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學口腔(牙醫)專業本科學歷,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并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六)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七)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學和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后,在內地三級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并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八)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并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九)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二、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七年制臨床醫學、中醫學、口腔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學位,或者八年制畢業的,按照《衛生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第127號)有關規定,在畢業當年可以直接在畢業學校所在地報考相應專業的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三、取得內地醫學(西醫)、中醫、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擬在內地醫療機構實習的,可直接向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內地學歷)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申請實習審核表》(表1)。醫療機構審查同意后,向申請者發出接受實習通知。實習期滿并考核合格后,由實習醫療機構出具《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合格證明》。
四、取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浸會大學、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擬在內地中醫醫療機構實習的,可直接向符合規定的中醫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港/澳中醫專業學歷)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申請實習審核表》(表2)。醫療機構審查同意后,向申請者發出接受實習通知。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后,由實習醫療機構出具《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合格證明》(表3)。
五、取得內地醫學(西醫)、口腔(牙醫)、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在內地醫療機構實習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衛生部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實習機構所在地的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報名,填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表6),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由考點發放《準考證》。
六、符合下列情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香港醫務委員會秘書處(臨床類別)、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秘書處(口腔類別)和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秘書處(中醫類別)報名,填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審核表》(表4)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8張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報名工作由香港衛生署協調、委托上述三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分別進行。
(一)取得內地醫學(西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在香港通過執業資格試,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
(二)取得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醫學(西醫)專業本科學歷,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
(三)取得內地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通過香港許可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四)取得香港大學口腔(牙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五)取得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七、符合下列情況的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澳門衛生局報名,填寫《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審核表》(表5)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8張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一)取得內地醫學、口腔(牙醫)、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二)取得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
八、符合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香港和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地點分別為廣東省深圳市和珠海市。
九、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和澳門衛生局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審核表》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審核表》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相應地移交給廣東省深圳市和珠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深圳市和珠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于經審核符合報考條件的,發放《準考證》。
香港、澳門有關機關向廣東省深圳市和珠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考點辦公室移交相關材料的具體程序,由廣東省衛生廳與香港和澳門有關機關確定。
十、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報名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二)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張;
(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合格證明》;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考試方式、考試試卷和考試合格線與報考相同類別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地考生相同。考試成績合格的,由考試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十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合格證明》連續兩次(年)有效,第三次(年)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時,需在內地三級醫院(中醫醫院)培訓6個月并考核合格。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第一年(次)未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回香港、澳門實習1年并取得合法行醫權,或者取得合法行醫權并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可不在內地三級醫院(中醫醫院)培訓6個月,按照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直接報名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十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的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編碼由27位數字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年度代碼,第5—6位是考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第7位是執業醫師級別代碼,第8—9位是執業醫師類別代碼,第10—17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代碼,第18—27位為“0”。其中,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代碼第1位是“A”—“Z”,第2—7位是“0”—“9”,第8位是“(0)”—“(9)”或者“A”—“Z”。
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的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編碼由27位數字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年度代碼,第5—6位是考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第7位是執業醫師級別代碼,第8—9位是執業醫師類別代碼,第10—17位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代碼,第18—27位為“0”。其中,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代碼第1—7位是“0”—“9”,第8位是“(0)”—“(9)”。
十四、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考試報名收費標準與內地考生執行同一收費標準;臨床實習收費標準可參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計劃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外開辦中醫進修教育收費標準的通知》(國中醫藥教[1997]22號)中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
十五、本規定所稱內地醫學(西醫)、口腔(牙醫)、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內地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口腔(牙醫)、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接受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及培訓的醫療機構是指上述學校(中醫學校)所附屬的三級醫院(中醫醫院),簡稱三級醫院或三級中醫醫院。
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港澳居
民和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
人員中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
七年制碩士生、八年制畢業生
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意見
的通知
衛醫發[200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及《衛生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第127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中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碩士生、八年制畢業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必須保證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經歷;七年制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碩士生和八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必須保證具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一年生產實習和一年以上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方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二、上述畢業生在學習期間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許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
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和《內地
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
安排補充協議》中醫療及牙醫服務
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醫發[2005]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醫療及牙醫服務貿易領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不含中醫)。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后,可以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不含中醫)。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二、香港大學中醫專業本科畢業并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在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執照行醫1年以上后,可以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三、具有香港合法行醫權,并在香港執業滿5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具有澳門合法行醫權,并在澳門執業滿5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后可以申請在內地開設診所。診所申辦和登記注冊等事宜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
四、具有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具有澳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符合條件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按《關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規定》(衛醫發[2003]333號)相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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