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在車間里吸煙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情簡介】
關某于2017年2月入職合肥某公司,任操作工,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由于該公司生產的產品為易燃品,公司規定“嚴禁在非指定的區域內進行吸煙,違反將會直接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1月關某在上班時因煙癮難耐,為省事沒有到廠區外的指定吸煙區,在車間里(非吸煙區)抽煙被發現,隨后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后,關某向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600元。
另查明,該公司制定的“嚴禁在非指定的區域內進行吸煙,違反將會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經過了民主討論、工會審查、員工代表大會通過等程序,并予以公示,關某也知曉此規定。
【案件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可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給予了傾斜保護。但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本案中,該公司為生產經營性企業,生產產品為易燃品,而易燃品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不安全因素,稍不注意,就會發生重大事故。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是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的前提,故應認定該公司嚴禁在車間內吸煙的規定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公司與關某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該公司解除與關某勞動合同的行為,本委予以支持,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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