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63)


相關推薦: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之《中醫藥法》
中醫藥法釋義(63)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規定。
法律施行日期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問題。關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規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法律條文中規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直接規定具體的施行日期。
二是在法律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施行日期,而是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時公布,根據我國憲法關于法律由國家主席公布的規定,由國家主席發布主席令來確定。目前,國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的當天發布命令公布法律。
三是規定一個法律的施行日期取決于另一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時間,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第43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施行。”當時,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尚未制定出來,因此企業破產法(試行)施行的時間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8月1日實施后滿3個月,即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法采取了第一種方式,即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本條明確規定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頒布至施行間隔了半年的時間,這主要是為了使各有關方面利用這段時間做好本法實施的準備工作,特別是本法規定的一些制度、措施,需要一些配套規定進行具體化,例如中醫診所備案管理的具體辦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抓緊時間制定出臺相關配套規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未能在期限內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同時,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法的宣傳培訓工作,為本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氛圍和條件。
注:中醫藥法釋義系列到今天為止全部刊登完。
以上內容就是環球網校小編為您整理的“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63)”全部內容,希望對您的備考有所幫助。您可以點擊下方資料下載按鈕免費獲取中醫師承和確有專長精品備考資料。
最新資訊
- 2022山東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2022-03-24
-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全國通用嗎?2022-01-20
- 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全國通用嗎?2022-01-20
- 官宣:2021河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實踐技能考核通知2021-06-17
- 官方通知:2019-2020年福建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補充公告2021-06-11
- 【中醫專長】《貴州省中醫藥條例》印發: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2021-06-02
- 【中醫專長】傳統醫學師承、確有專長與中醫醫術確有專長的區別是什么?2021-05-20
- 2019-2020年度福建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公告已發布!2021-05-20
- 2021年陜西省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工作通知2021-04-28
- 【中醫專長】國家中醫藥考試2021年度科研課題申報的通知已發布!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