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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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釋義(60)
第六十條 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軍隊的中醫藥管理,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醫藥管理法律適用問題的銜接性規定。
中醫藥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綜合規范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的專門法,應當注意處理好與作為執業醫師管理、藥品管理、醫療機構管理一般法的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的銜接關系。因此,本條第1款明確,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該規定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方面,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確立的一般性管理制度,中醫藥法可以不用重復規定,但并不影響其適用于中醫藥管理。如醫師資格考試、醫師的權利和義務、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從事中藥生產經營的基本管理要求,以及非法行醫、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等違法的法律責任等。
另一方面,即使是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有規定的,中醫藥法如果有不同規定,應當適用作為特別法的中醫藥法的規定。例如醫師資格取得方面:依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但依據本法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也就是說,在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外,新設了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途徑。又如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方面:依據藥品管理法等的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所有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本法對此作了突破,規定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
此外,考慮到軍隊的中醫藥管理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條第2款明確,軍隊的中醫藥管理,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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