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26)


相關推薦: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之《中醫藥法》
中醫藥法釋義(26)
第二十六條 在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醫師、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并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中醫醫師和鄉村醫生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及使用的規定。
村醫療機構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為了減輕患者用藥負擔,方便中醫醫師和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使用中草藥,本法對在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醫師、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并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作出了規定。
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定》,這里的鄉村醫生是指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鄉村醫生的主要職責是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及一般疾病的診治。
根據2006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加強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是指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己種植、采收、使用,不需特殊加工炮制的植物中草藥。
根據該通知的規定,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經注冊在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以及以中醫藥知識和技能為主的鄉村醫生;(2)熟悉中草藥知識和栽培技術、具有中草藥辨識能力;(3)熟練掌握中醫基本理論、技能和自種自采中草藥的性味功用、臨床療效、用法用量、配伍禁忌、毒副作用、注意事項等。
同時,該通知明確,鄉村中草藥技術人員不得自種自采自用下列中草藥:(1)國家規定需特殊管理的醫療用毒性中草藥;(2)國家規定需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原植物;(3)國家規定需特殊管理的瀕稀野生植物藥材。根據當地實際工作需要,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的中草藥,只限于其所在的村醫療機構內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藥制劑。
自種自采自用的中草藥應當保證藥材質量,不得使用變質、被污染等影響人體安全、藥效的藥材。對有毒副反應的中草藥,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應嚴格掌握其用法用量,并熟悉其中毒的預防和救治。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毒副反應,應按規定及時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本條規定,能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并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的主體包括:(1)在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醫師,具體又包括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和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2)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
以上內容就是環球網校小編為您整理的“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26)”全部內容,希望對您的備考有所幫助。
最新資訊
- 2022山東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2022-03-24
-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全國通用嗎?2022-01-20
- 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全國通用嗎?2022-01-20
- 官宣:2021河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實踐技能考核通知2021-06-17
- 官方通知:2019-2020年福建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補充公告2021-06-11
- 【中醫專長】《貴州省中醫藥條例》印發: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2021-06-02
- 【中醫專長】傳統醫學師承、確有專長與中醫醫術確有專長的區別是什么?2021-05-20
- 2019-2020年度福建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公告已發布!2021-05-20
- 2021年陜西省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工作通知2021-04-28
- 【中醫專長】國家中醫藥考試2021年度科研課題申報的通知已發布!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