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備案抽查及法律責任


備案抽查及法律責任
備案抽查及法律責任 1、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2、消防機構的人員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最新資訊
- 注意!新增七項消防行政處罰,值班人員未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證書將獲處罰2021-06-30
- 初級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解讀2020-02-05
- 初級消防員頻道關于湖南省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技術老師庫管理辦法2019-12-27
- 初級消防員頻道: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2019-12-10
- 消防員政策科普:《浙江省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2019-05-30
- 消防員政策法規科普:《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9-05-30
- 消防員:《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2019-05-29
- 消防員: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政府第140號令)2019-05-29
- 消防員提醒: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維護管理標準2019-05-28
- 消防員:消防產品技術鑒定工作規范詳細內容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