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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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釋義(20)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檢查,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一)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醫師是否超出規定的范圍開展醫療活動;
(二)開展中醫藥服務是否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
(三)中醫醫療廣告發布行為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釋義】本條是關于中醫藥主管部門對中醫藥服務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目前,在中醫藥服務行業還存在著一些違法行為,擾亂了醫療市場,影響了中醫的聲譽,同時也嚴重影響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為了進一步規范中醫藥服務行為,必須對其加強監督檢查,通過監督檢查,可以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加強監管,為人民群眾提供滿意的中醫藥服務。
中醫藥主管部門作為中醫藥服務的主要監管部門,對中醫藥服務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是其重要的工作職責。本條將以下三項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一是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醫師是否超出規定的范圍開展醫療活動。本法第14條規定,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范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范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范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范圍開展醫療活動。第15條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考核合格后,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根據這一規定,通過考核的方式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嚴禁超范圍執業。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醫師承擔著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等重要任務,加強對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醫師的監管,對于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群眾對中醫醫療服務的信認度,改善群眾健康狀況等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開展中醫藥服務是否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本法第17條規定,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并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為了規范中醫藥服務行為,國家中醫藥局針對中醫藥服務制定了相關規定,如《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基本要求》《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等,中醫藥管理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對照這些規定,對從事中醫藥服務的機構、人員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糾正。
三是中醫醫療廣告發布行為是否合法。本法第19條對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的程序、條件、內容等作了具體規定。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辦理。對未按要求進行報批,發布的醫療廣告內容與審批內容不一致,或者違反廣告法對醫療廣告內容規定的行為,都屬于監督檢查的重點。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對中醫藥服務進行監督檢查,是做好中醫藥服務工作的重要方面,為了保障中醫藥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順利開展,本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如需要醫療機構提供相關材料和樣品,該醫療機關不得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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