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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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釋義(4)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釋義】 本條是關于政府發展中醫藥事業責任的規定。
中醫藥是我國各族人民在幾千年生產生活實踐和與疾病做斗爭中逐步形成并不斷豐富發展的醫學科學,為中華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貢獻,中醫藥臨床療效確切、預防保健作用獨特、治療方式靈活、費用比較低廉,特別是隨著健康觀念變化和醫學模式轉變,中醫藥越來越顯示出自身的獨特優勢。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蘊含著豐富的哲學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對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弘揚中華文化、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一是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和基本遵循,用以指導全國或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國務院、省級、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都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本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二是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我國目前的中醫藥管理體系還不夠健全,在國家和部分省設有專門的中醫藥管理部門,但在地市和縣兩級,并沒有單獨的中醫藥管理部門,有的是在衛生行政部門中設有負責中醫藥管理的內設機構,有的連單獨的內設機構也沒有。現有的管理體系,不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也不能適應中醫藥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所以本條明確要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這一管理體系包括國家、省、地市和縣四級,以進一步完善管理體制,切實加強中醫藥管理工作。此外,中醫藥法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檢查,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1)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醫師是否超出規定的范圍開展醫療活動;
(2)開展中醫藥服務是否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
(3)中醫醫療廣告發布行為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中醫藥服務中的違法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執法責任。做好中醫藥法的執法工作,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加強執法能力建設,以適應加強執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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