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發布加快裝配式建筑促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的通知


一、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
全市保障性住房和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資、主導建設的建筑工程項目,橋梁、綜合管廊、人行天橋等市政設施工程項目,應根據渝府辦發〔2017〕185號文件要求從相應時間節點起,采用裝配式建筑或裝配式建造方式。主城各區已建成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政府機關等100米范圍內噪聲敏感區域的出讓地塊,應根據渝府辦發〔2017〕185號文件要求從相應時間節點起,將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從2020年1月1日起,主城各區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宗地計容建筑規模1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國有土地應在供地方案中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從2020年起,主城各區每年在建設項目供地面積總量中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面積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兩江新區不低于50%),并逐年增長5%,裝配率應滿足我市相關規定。其他區縣可參照本通知制定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的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
二、開展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預售試點
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在辦理預售許可時,可以將預制部品部件投資計入工程建設總投資,可以將預制部品部件生產納入工程進度衡量。主城區開展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預售試點,達到以下工程進度時可申請辦理預售許可:(一)擬預售房屋為八層及以下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積達到擬建房屋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上,且預制部品部件采購生產投資額達到主體結構總投資15%以上,可視為完成主體建筑封頂;(二)擬預售房屋為九層及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積達到擬建房屋面積的四分之一以上,且預制部品部件采購生產投資額達到主體結構總投資20%以上,可視為完成擬建房屋面積的二分之一;(三)開發企業信用綜合測評年度排名全市前三十,近三年未發生違法違規及不良信用行為,擬預售房屋列入我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綜合示范工程項目實施計劃,完成基礎工程達到正負零標準,且預制部品部件采購生產投資額達到主體結構總投資25%以上,可視為滿足預售要求。在指導商品房銷售價格時,應考慮裝配式建筑增量成本。其他區縣可參照本通知制定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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