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修訂《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考核考試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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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關于修訂《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考核考試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鑒于《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實施辦法》(粵中醫函〔2015〕2號)有效期將于2020年2月屆滿。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粵衛辦〔2014〕42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為做好規范性文件的依法評估修訂工作,我局在近期開會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11月11日。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請發至電子郵箱:gdzyyz@126.com;
二、信函請寄至: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24樓廣東省中醫藥局醫政處(郵編:510045)。
附件: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實施辦法(修訂意見稿)
廣東省中醫藥局
2019年11月4日
附件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中醫藥局
關于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實施辦法(修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考試管理,根據《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2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實施方案(試行)>和<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大綱(試行)>的通知》(國中醫藥發〔2007〕47號)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傳統醫學師承關系合同書>等式樣的通知》(國中醫藥辦發〔2007〕57號)的有關規定,及《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3〕2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傳統醫學臨床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但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分為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以下簡稱出師考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以下簡稱確有專長考核)。
第四條 廣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出師考核工作和全省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醫學”是指中醫學和少數民族醫學。
第二章 出師考核
第六條 申請出師考核的師承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并在醫療機構中連續跟師學習滿3年。
第七條 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醫類別中醫或者民族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在廣東省區域內執業;
(二)從事中醫或者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以截止申請之日滿15年及以上為準),或者具有中醫或者民族醫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獨特的技術專長;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五)在醫療機構中堅持臨床實踐,能夠保障繼承工作教學計劃和帶教任務的完成。
第八條 師承人員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關系合同書》(簡稱“合同書”)。“合同書”應當經指導老師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合同書”一式伍份,公證后師承人員與指導老師各執一份,公證機構留存備案,并分送指導老師的主要執業機構及核準其執業的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存檔。
指導老師在帶教期間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重新辦理公證“合同書”,并按前述要求報備存檔。跟師臨床實踐時間延續計算。
指導老師在多點執業機構帶教的,須在“合同書”中列明。
第九條 每名指導老師同時帶教未出師的師承人員不得超過兩名。
第十條 師承人員跟師學習的形式。
(一)采取理論自學及跟師學習的形式進行。以跟師臨床(實踐)為主,輔以學習中醫經典理論著作等。每位師承人員要熟悉《內經》《傷寒論》《金匱要略》及《溫病學》等中醫經典,并掌握一部與指導老師專業密切相關的經典著作。其中,跟師學習平均每周不少于3個工作日,跟師臨床實踐應不少于420個工作日。
(二)師承人員自跟師學習期間,原則上不得中斷。對確有特殊原因,中斷跟師學習時間3個月(含3個月)以內者,需提前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指導老師、醫療機構批準,報核準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的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存檔,可繼續學習并在合同書約定時間內申請出師考核。中斷學習時間一次或累計超過3個月的,應補齊學習時間后再申請出師考核。
第十一條 師承人員跟師學習的內容。
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大綱(試行)》內容要求,在3年的跟師學習中應掌握《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和中醫經典著作以及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臨床經驗、技術專長等有關理論知識和實踐操作技能。
第十二條 出師考核內容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學術經驗、技術專長繼承情況;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踐技能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大綱及辦法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實施方案(試行)》和《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大綱(試行)》執行。
省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出師考核的命題和組卷工作,制定出師考核考務管理制度,受理申請參加出師考核人員的報名并具體組織實施出師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出師考核的師承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并經核準指導老師執業的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經地級市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向省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跟師學習期間,指導老師變更執業地點的,由最后核準其執業的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填寫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申請出師考核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學歷或學力證明;
(五)指導老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者核準其執業的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出具的從事中醫、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證明;
(六)經公證的《傳統醫學師承關系合同書》;
(七)其它材料(含跟師學習記錄、考勤記錄及跟師筆記等)。
第十五條 省中醫藥管理部門對申請出師考核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考核條件的,發放準考證;不符合考核條件的,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出師考核者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出師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出師考核合格者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頒發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
第三章 確有專長考核
第十八條 確有專長考核由各地級市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5年以上。
(二)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
第二十條 確有專長考核內容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及掌握的獨特診療技術和臨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際本領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大綱及辦法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實施方案(試行)》和《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大綱(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并經所在地縣(區)級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市級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申請人所在地縣(區)級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年限的材料;
(五)兩名以上執業醫師出具的證明其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的材料。
(六)各地級市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 確有專長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各地級市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在市轄區范圍內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確有專長考核合格者由負責組織考核的地級市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頒發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并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五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是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考試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師承人員或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后,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廣東省內的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八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機構中從事傳統醫學醫療工作滿5年,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九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當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六)國家報考規定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報考程序按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照醫師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申請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人員在申請或者參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當年參加考核的資格,已參加考試的取消當年考試成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戶籍、學籍和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申請考核資格的;
(二)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員行賄的;
(四)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考核人員的;
(五)有其它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出具假證明,提供假檔案,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傳統醫學臨床實踐是指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人員從事的傳統醫學醫療活動,或者未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人員但在中醫、民族醫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的傳統醫學醫療實習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僅限于廣東省區域內實施,由廣東省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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