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三類人員考試:專業基礎知識六(答案及解析)


1、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A、安全生產
B、衛生標準
C、法律法規
D、政策文件
答案:C
解析: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2、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A、衛生行政
B、建筑行政
C、勞動保障
D、安全生產
答案:D
解析:第十六條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3、下列可以使用行政處分的人員是()。
A、個體戶
B、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
C、私營企業主
D、農民
答案:B
解析:行政處分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因此其處分對象為國家工作人員。
4、下列關于民事責任的表述,錯誤的是()。
A、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
B、民事責任以向相對特定的權利人或受害人承擔責任
C、民事責任以等價、補償性質為主
D、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中包括罰款
答案:D
解析:民事責任法律特征:
(1)民事責任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3)民事責任的范圍是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范圍相適應。
(4)他是法定的違法行為人對于受害者承擔的責任。
(4)是對民事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裁。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5、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A、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B、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
C、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D、安全防護用具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
答案:D
解析: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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