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2019年衛生資格考試報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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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處,各人民團體人事(干部)部門,市衛生健康委直屬各單位,其他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2019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考辦發〔2019〕1號)精神,現將北京地區2019年度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條件和專業設置
(一)凡符合《關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發〔2003〕1號)規定的報名條件(見附件1)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在《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見附件2)中選擇報考相應專業類別。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對于未列入考試目錄的專業,經單位相關部門考核并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批準組建的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二)為加強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和基層全科醫生隊伍建設,凡在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并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可直接參加中級職稱考試。
(三)報名參加2019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有關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四)符合報名條件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居民以及持有中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可按照就近原則在北京考區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應向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在醫療衛生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五)按照《關于軍隊衛生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6號)要求,做好軍隊衛生人員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六)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301至365以及392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并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
(七)根據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74號),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初級(師)專業技術資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可以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八)按照原市衛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人事管理暫行辦法》(京衛人字〔2012〕17號)的規定,對2012年以后畢業的醫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北京地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須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本人參加中級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必備條件之一。
(九)自2019年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增加急診醫學(中級,專業代碼為392)專業,執業范圍為急救醫學專業皆可申報。
(十)自2020年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理化檢驗技術初級(士、師,專業代碼分別為109、211)和微生物檢驗技術初級(士、師,專業代碼分別為110、212)專業類別合并為衛生檢驗技術初級(士、師)專業類別。
2019年理化檢驗技術初級(士、師)和微生物檢驗技術初級(士、師)專業考試未通過的考生,成績將繼續進行滾動,剩余未通過的科目須在2020年對應報考衛生檢驗技術初級(士、師)專業相對應的科目。
二、考試方式和考試時間
以上考試具體考務工作,由市衛生人員考評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試成績管理辦法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專業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并計算。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余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余科目考試并合格的,由該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四、有關要求
各區人力社保、衛生計生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報名審核工作;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1號令)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規定》(衛考辦函〔2015〕1號)的要求,加強對考試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落實責任制。
附件: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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