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岡:“四個從嚴”加快政府投資審計轉型


近年來,湖北省黃岡市審計局高度重視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變化的發展,該局結合實際提出審計建議,促請黃岡市政府重新修訂了《黃岡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并配套出臺了《黃岡市審計局關于完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有效提高了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加快推進政府投資審計轉型。
一是從嚴履行投資審計的獨立監督職責。認真執行《湖北省政府投資審計實施辦法》第三條“全省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法開展投資審計”的有關規定,明確要求全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機構和協調事項,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依法保持審計監督的獨立性。
二是從嚴規范中介服務機構的選聘和使用。全市審計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所需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審計機關要監督社會中介組織,并對其提供的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是從嚴界定政府投資審計范圍。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跟蹤審計和決算審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工作要求,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社會中介機構等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接受審計調查,配合審計工作。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積極協助和支持審計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并為審計證據提供支持。同時強調,在實施審計中將對建設項目有關單位進行延伸審計調查,審計調查發現相關單位存在問題,審計機關可根據相關合同約定,責成建設單位糾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是從嚴依法運用審計結果。政府投資項目凡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有工程決算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條款的,應當先審計,后辦理結算。對于因招標控制價錯誤或無正當理由高于中標價簽訂合同而造成多付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責成建設單位予以糾正,并視情節及后果,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作出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結論,應當成為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決算、辦理國有產權登記的依據。(吳曉鵬 張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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