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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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工作。
第三條 安徽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復審工作。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申報、初審工作。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日常執業管理按醫療機構管理權限由相應的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四條 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身體條件能夠正常開展中醫醫術活動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醫療機構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六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在本省連續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在本省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廣泛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七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應在簽訂《安徽省中醫師承關系合同》并經公證處公證后,填寫《安徽省中醫師承人員備案表》,于公證后一個月內向指導老師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備案。
第八條 推薦醫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在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醫療機構執業注冊;
(二)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年以上的;
(三)與被推薦者專業相同或相近。
推薦醫師每年推薦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人員不得超過兩名。
第九條 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在省級、市級醫療機構跟師學習的師承人員,可向指導老師執業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非本省戶籍的師承人員,可向指導老師執業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每年至少五份(總數不少于二十份)反映個人專長的典型病案資料(包括文字、圖片、視頻等資料);
(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及其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除提供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同時還應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一)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提供經公證機構公證的《傳統醫學師承合同》或《安徽省中醫師承合同》,跟師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自公證之日起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
(二)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由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三)經省中醫藥管理局統一考核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提供《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四)已經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人員,提供《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及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證明材料(經公證的繼續跟師學習合同,指導老師書面證明及本人跟師原始記錄)。
(五)已經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人員,提供《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
第十二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重點審核,并將申請者申請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薦醫師的基本信息、初審意見等內容在申請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等進行公示。對申報材料不實的,申請者在臨床實踐活動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不予受理。
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要求負責對上報材料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統一報省中醫藥管理局。
省中醫藥管理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上述公示時間應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報情況不實者,一經查實,取消申請人報名資格,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其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五年內不得作為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推薦醫師,不得擔任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一)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報情況不實的;
(三)學習或實踐活動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
(四)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
(一)受黨紀政紀處分尚在影響期內的;
(二)在醫師執業活動中因違法執業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過二級以上醫療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
(四)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五)有在涉及傳統醫學師承、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培訓機構或培訓班授課指導經歷或與其利益相關的;
(六)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六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老師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答辯、回顧性醫術實踐資料評議、辨識中藥、中醫技術操作演示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必要時可補充釆用實地調查核驗方式進行評議。
考核老師的專業應與申請人申請的專長相同或相近,老師人數應當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
第十七條 考核老師應當對申請人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內服方藥類,重點對毒性中藥、大劑量中藥應用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外治技術類,重點對具有一定風險的中醫醫療技術綜合評議其安全性。
第十八條 根據申請人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其中醫醫術淵源和傳承脈絡,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的真實性、專業性、科學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所反映的中醫醫術的安全性、獨特性、有效性,其擅長治療疾病范圍相關的中醫藥基礎知識與中醫四診的掌握程度與運用水平等,并按以下類別進行分別考核。
(一)內服方藥類
重點對內服藥物組方原理的合理性、專業性以及劑量與毒性的把握能力,對具體擅長治療疾病的診斷、治則治法的分析能力,對中藥飲片的辨識能力等進行考核。
(二) 外治技術類
重點對外治技術的中醫原理合理性、專業性,外治技術操作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對經絡腧穴的辨識能力,對外敷藥物的組方原理的合理性、專業性以及劑量與毒性的把握能力,進行考核。
內服方藥類兼有外治技術的或外治技術類兼有內服方藥的,以一種類別為主、同時結合另一種類別的考核方法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考核分為個人陳述、現場問答、辨識中藥、專長展示等環節。
(一)個人陳述:申請人作自我介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醫術淵源、學醫從醫經歷,醫術專長及基本原理等。
(二)現場問答:根據申請人準備的反映個人專長的典型病案資料,由老師組結合病案及相關材料,圍繞專業特長,對申請人進行詢問。
(三)辨識中藥:申請人現場對本人醫術實踐活動中常用中藥飲片進行辨識,并對其性味歸經、功效、配伍等進行陳述。
(四)專長展示:申請人現場展示其專長技術,包括實物展示、技術操作演示、技能展示等。
第二十條 考核老師根據申請人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現場評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有自制內服或外用中藥方劑的,考核老師組可要求申請人公開自制中藥方劑的組方,申請人應當向考核老師組至少公開自制中藥方劑的主要成份、特殊劑量和有毒藥物的劑量,由老師研究評估藥物組成、劑量與用法的有效性、安全性。申請人不公開自制中藥方劑的組成與劑量的,終止考核。
考核老師對申請人向其公開的自制中藥方劑負有保密義務,未經權利人允許,不得向外界公開或私自應用。考核老師違反保密義務的,取消考核老師資格,并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綜合評議后,考核老師對申請人以獨立投票的形式作出考核結論。考核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考核結論為合格者,考核老師應同時對申請人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
老師組認為需要進行實地調查核驗的,由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老師進行實地調查核驗,實地調查核驗后由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指導組作出考核結論。
第二十三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醫藥管理局核發國家統一格式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四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并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老師和工作人員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設立安徽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辦公室,承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成立安徽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指導組,負責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的技術指導,對疑難、復雜和爭議問題進行評估并作出結論。
第二十六條 本省每年組織一次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庫,老師庫由臨床老師和中藥老師組成。
臨床老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中藥老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副主任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從事中藥臨床實踐十年以上的主管中藥師;
(二)具有豐富的藥學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八條 根據申請人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中醫藥管理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庫內隨機抽取老師后組成考核老師組。如有涉及中藥內容的,需包含一名中藥老師。
考核老師是申請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條 在涉及傳統醫學師承、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營利性培訓機構或培訓班任教的人員,不得擔任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具有上述情形已納入老師庫的,取消其考核老師資格。
第五章 執業注冊
第三十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與其考核內容相符的中醫藥技術方法或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第三十二條 在安徽省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可以申請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執業;已經取得外省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并注冊執業滿一年的人員,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變更至安徽省執業,申請變更注冊時須提交外省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以及執業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取得我省《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醫師資格考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七)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八)已經取得外省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后未在外省注冊或注冊未滿一年者;
(九)國家和我省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范圍、診療行為、醫療安全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一次,首次監督檢查應在注冊后三個月內進行。
第三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對中醫醫(專長)醫師進行以依法執業和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崗位培訓,中醫(專長)醫師參加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作為定期考核內容之一。
培訓采取集中培訓方式,培訓內容包括:中醫藥法律法規,中醫藥基本理論、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學技術相關性感染性防控知識,傳染病防控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醫療文書書寫規范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九條 逐步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實行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并提供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并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通報。
第四十一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省中醫藥管理局應當停止其參加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在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后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繼續跟師學習須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簽訂師承學習合同并公證,繼續跟師起始時間以公證時間為準。自本細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未簽訂繼續跟師學習合同并公證的,原跟師學習時間不再累計計算。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六條 港澳臺人員在安徽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安徽省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安徽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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