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第三次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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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5號)》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
第三條 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本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制定與修訂;負責組織本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設區的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復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和初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是指中醫(含民族醫,下同)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學習中醫或者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黑龍江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六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人員,每次限報同一專業的三個以內的專長。不得跨專業申報專長。
第七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23周歲,在本省區域內醫療機構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師承人員跟師學習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師承關系合同。師承關系合同應當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三)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在黑龍江省區域內醫療機構執業,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
(四)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八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2號)規定取得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下發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可以按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后可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師承人員繼續跟師學習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師承關系合同。師承關系合同應當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港澳臺人員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指導老師所地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十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年滿23周歲,具有醫術淵源,在本省區域內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廣泛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十一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黑龍江省下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黑龍江省市級衛生計生部門下發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按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十三條 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醫師(士)專業技術職稱,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但未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級別資格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十四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黑龍江省區域內執業,與被推薦著專業相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老師每年推薦申請考核人員不超過五名;
第十五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申報條件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師承學習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中醫醫術專長應包括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內服方藥和/或外治技術)和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
(四)每個專長提供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5例(需提供患者真實姓名、住址、聯系電話);
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包括病案記錄、錄像資料、圖片資料等。
(五)近五年內在指導老師指導下應用醫術專長服務的人數及證明材料;
(六)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并在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的跟師學習滿五年的合同;
(七)學習計劃、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跟師心得、經驗整理等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
(八)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以及出師結論(在申請表中“指導老師意見”內填寫);
書面評價要包含職業道德評價和業務水平評價;對師承人員掌握中醫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學術經驗的情況進行評價;對師承人員技術專長繼承情況進行評價;對師承人員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風險性進行評價;對風險防范能力等進行評價等;
(九)指導老師所在醫療機構出具的師承人員在本機構連續中醫臨床實踐滿5年的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公示情況的報告;
(十)指導老師的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指導老師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證明材料;
(十一)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和推薦意見;
推薦意見包括被推薦人姓名、醫術專長和推薦理由(師承人員掌握中醫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情況;師承人員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風險防范能力情況)等。
(十二)推薦醫師的有效的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十三)申請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十四)傳統醫學師承人員實踐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
(十五)已取得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下發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人員,需提供第十六條(一)至(十四)、《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
第十七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多年實踐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
醫術淵源包括中醫醫療服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脈絡、家族行醫記載記錄、醫籍文獻等。
(四)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中醫醫術專長應包括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內服方藥和/或外治技術)和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
(五)每個專長提供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5例(需提供患者真實姓名、住址、聯系電話);
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包括病案記錄、錄像資料、圖片資料等。
(六)近五年內應用醫術專長服務的人數及證明材料;
(七)個人學習經歷:包括文化學習和醫術學習經歷;
(八)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和推薦意見;
推薦意見包括被推薦人姓名、醫術專長和推薦理由(師承人員掌握中醫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情況;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風險性以及風險防范能力情況)等。
(九)推薦醫師的有效的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十)申請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十一)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十二)已經取得黑龍江省下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需提供第十七條(一)至(十一)和《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十三)已取得黑龍江省市級衛生計生部門下發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人員,需提供第十七條(一)至(十一)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
(十四)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醫師(士)專業技術職稱,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但未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應提供本條目第十七條(一)至(十一)以及中醫師(士)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審核通過者在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初審合格者提交的材料報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復審。
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復審合格后報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省中醫藥主管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舉報內容,一經查實,取消申請人報名資格,將涉事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計入“黑名單”,不得再次作為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
申請者在中醫醫術實踐活動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九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由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實施。考核實行老師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包括病案記錄、錄像資料、圖片資料等)及其他證明材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老師人數應當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
第二十條 考核老師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考核把握的原則是:一是注重風險評估與防范。二是注重分類考核。三是注重效果評價。對現場把握不準的,可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核驗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一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回顧性實踐資料評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
考核老師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第二十二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技術適應癥、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術中無中藥的可不進行現場中藥辨識。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回顧性實踐資料評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
考核老師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
第二十三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者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應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考核老師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采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二十五條 經綜合評議后,考核老師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并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束后,考核結果分別在省、市、縣級區域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采取實名制舉報。對舉報內容,一經查實,取消申請人考核成績,并對相關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考核合格者,經公示無異議后,由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制式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九條 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完善考核考務管理制度;負責制定考核工作方案;負責考核工作人員和考核老師的培訓。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要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三十條 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應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庫的遴選工作。老師庫由中醫臨床老師和中藥學老師組成。
(一)中醫臨床考核老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2、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3、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行為記錄。
(二)中藥學老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中藥藥師;
2、具有豐富的中藥學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藥學工作十五年以上人員;
3、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二條 符合第三十一條要求,但在涉及傳統醫學師承、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培訓機構等任教的,不得納入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建立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庫。已納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一經舉報或查實則取消其老師資格。
第三十三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庫內隨機抽取老師組成考核組。考核老師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第五章 執業注冊
第三十四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與其考核內容相符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第三十六條 在黑龍江省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的醫師,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執業。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醫(專長)醫師在黑龍江省申請執業的,須經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同意,方可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執業地點注冊,其執業范圍與外省取得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登記的執業范圍相同。
第三十七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
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范圍、診療行為、醫療安全、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査。
第三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考核形式和考核內容參照黑龍江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四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四十二條 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實行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并提供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并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通報。
第四十四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應當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并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第四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8年 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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