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下半年山東青島普通話水平測試通告


一、測試人員范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
(一)具有青島市戶籍人員;
(二)在青島市工作人員;
(三)取得青島市居住證人員。
二、報名程序
測試報名采取網上報名、現場確認和現場繳費的方式,具體時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網上報名
9月3日9:00-9月6日24:00,登錄“青島教育人才網”(http://chushi.qdedu.gov.cn/),選擇“普通話水平測試”專欄,點擊“在線報名”進入報名系統,進行網上報名:
1.選擇“青島”考區,注冊、登錄。
2.填寫個人報名信息,帶“*”欄目及考生聯系方式為必填項,務必完整準確填報。
上傳照片將用于《準考證》和《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如不符合下列要求,無法完成現場確認,請考生慎重選用。照片要求:本人近6個月以內免冠證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照片應清晰顯示考生頭部和肩膀上部,不得佩戴帽子、頭巾、發帶、墨鏡;黑白或彩色照片均可,白色背景為佳;照片為JPG/JPEG格式,分辨率為390像素×567像素,不大于200K。
3.考生核實報名信息完整無誤后,點擊“確定”提交。現場確認前考生可自行修改報名信息。
(二)現場確認
9月7日-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完成網上報名的考生,到青島電子學校南校(青島市市南區新昌路36號)辦理信息確認。信息確認須持以下材料:
1.具有青島市戶籍人員,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戶口簿或集體戶單頁原件;
2.在青島市工作人員,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近1個月在青島市參加社保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可登陸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hrss.qingdao.gov.cn/n28356070/index.html--網上辦事--個人辦事欄目查詢打印);
3.取得青島市居住證人員,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居住證原件。
考生現場確認時繳納測試費50元/人。如考生本人無法親自確認,可委托他人持上述材料代為確認。
(三)打印準考證
完成現場確認和繳費的考生于10月10日前登錄“青島教育人才網”,選擇“普通話水平測試”專欄,點擊“打印準考證”,下載、打印《準考證》。如準考證無法打印,請務必及時與青島市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聯系。
三、測試有關安排
(一)測試時間及地點
2018年下半年測試工作集中安排在10月份雙休日進行,具體測試時間及地點以《準考證》注明為準。
(二)審核、公布測試成績
測試成績由山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公布,2018年12月下旬考生登錄“青島教育人才網”查詢。
四、證書領取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由山東省語言文字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青島市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將及時予以接洽辦理,于本批次測試成績公布后,通過青島市教育局網站(http://www.qdedu.gov.cn)公布領取證書有關事宜,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領取,逾期將不安排專人發放。
五、注意事項
(一)根據省語委辦要求和《山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高校在校生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所在學校測試站(中心)統一組織,高校教職工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由省語委辦統籌安排。
(二)考生應按要求參加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完成確認的考生報名信息不得更改。對因考生填報信息有誤影響測試的,后果由考生自負。如考生因個人原因未按規定進行網上報名、現場確認和繳費的,視為自行放棄本次測試報名,逾期不再補辦。
(三)考生應嚴格遵守《青島市普通話水平測試考生須知》(附件)相關要求,嚴格遵守測試紀律。
(四)青島市普通話水平測試中心不組織與普通話水平測試相關的培訓,不指定相關教材。
青島市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咨詢電話:81703671。
附件:
青島市普通話水平測試考生須知
一、測試方式
青島市普通話水平測試采用國家普通話水平網絡智能測試系統,以口試的方式進行??谠囶}型包括讀單音節字詞(10分,限時3.5分鐘)、讀多音節字詞(20分,限時2.5分鐘)、朗讀短文(30分,限時4分鐘)、命題說話(40分,限時3分鐘)。通過測試應試人的普通話規范程度和熟練程度,認定其普通話水平等級。
二、測試流程
1.報到??忌鷳{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考點報到,兩證缺一不可。
2.候測??忌晒ぷ魅藛T引導進入候測室。
3.備測??忌诤驕y室抽取測試試題,準備15分鐘。
4.測試??忌晒ぷ魅藛T引導進入考場,到試題號對應機位參加測試。
5.離場。考生測試完畢,等待本場次考生全部測試結束,統一離開考場。
三、測試要求及違紀處理規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棄考。不再安排補考,測試費用不予退還。
1.未按照本人《準考證》規定的報到時間到相應考點報到,遲到15分鐘以上者;
2.未攜帶《準考證》或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者。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作弊。取消本次測試成績,禁考一年。
1.攜帶與測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測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測試的;
2.在測試過程中接觸或使用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3.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測試的;
4.由測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擾亂測試秩序。取消本次測試成績;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交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測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妨礙測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測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5.其他擾亂測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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