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全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工作,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復審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是指中醫(含壯醫、瑤醫等民族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七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八條 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再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九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區域內醫療機構注冊執業、與被推薦者專業相關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知曉被推薦者診療水平,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年以上。推薦醫師每年推薦的人員不超過四名。
第十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
第十一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至第七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長期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所在地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域的,原則上在近期實踐所在地或者實踐時間較長的縣級行政區域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及其推薦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等材料;
(五)除以上(一)至(四)款外,根據方式不同:
1.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跟師學習合同;
(2)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證明材料;
(3)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在申請表內填寫);
(4)指導老師所在醫療機構對師承人員學習情況、職業道德、臨床能力的書面評價意見(在申請表內填寫)。
2.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
醫術淵源包括家族行醫記載記錄、醫籍文獻或中醫醫療服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脈絡等。
(2)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由長期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3.已經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人員,應提供《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及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證明材料(由指導老師和所在醫療機構提供書面證明)。
4.已經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人員,應提供《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
第十三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及近五年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實不全及申請者在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中負有責任的,不予受理。
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復審合格后,統一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審核確認后,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對舉報的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一經查實,取消申請人報名資格,指導老師或推薦醫師違反相關規定的,五年內不得再次作為指導老師和推薦老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老師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老師人數應當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
第十五條 考核老師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內服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
考核老師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并根據風險點考核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第十七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
考核老師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
第十八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者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應當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第十九條 考核老師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采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二十條 經綜合評議后,考核老師對參加考核者采取票決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結論。合格票數多于不合格票數時,判定為考核合格;合格票數少于不合格票數時,判定為考核不合格。考核合格者,考核老師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 考核合格者,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核發國家統一制式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二十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老師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考核時間。
第二十五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庫,老師庫由中醫和中藥老師組成。
中醫老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中藥老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藥類別藥師;
(二)具有豐富的中藥學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藥學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六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庫內隨機抽取老師組成考核組。如涉及中藥內容的,須包含一名中藥老師。
考核老師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指導老師、推薦醫師或者與其有其他利害關系的,應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與其考核內容相符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可以申請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執業;外省中醫(專長)醫師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申請執業的,須經自治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在執業地點注冊。
第三十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范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有關要求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確定。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培訓,并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三十四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五條 建立與國家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實行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并提供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并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老師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未在考核工作中履行工作職責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有權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并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港澳臺人員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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