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農業預習風險與保險


風險與保險
(一)風險的屬性及其分類
風險是指某種隨機事件發生導致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的含義有三:第一,是指未來將要發生的損失可能性;第二,風險是與人們的利益相聯系的概念,可能性一旦變成現實,就會造成利益的損失;第三,風險不是指導致損失的隨機事件本身,而是指損失的不確定性。
風險的屬性:(1)風險的客觀性。(2)風險的不確定性。(3)風險的可測性。可測性是保險人能夠經營保險的基礎。
風險分類:按風險損害對象來分,可分為人身風險、財產風險、責任風險和信用風險。
按風險性質來分,有純粹風險(靜態風險)和投機風險。
按風險產生原因,可分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政治風險、技術風險、經濟風險。
按風險涉及范圍,可分為特定風險和基本風險。
(二)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的步驟:(1)風險識別。(2)風險評估。(3)風險控制,措施包括風險回避、風險預防與抑制、風險自擔、風險集合、風險轉移。(4)檢查和評估。對純風險的處理有回避風險、預防風險、自留風險和轉移風險四種方法。
(三)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是指那些在現有條件下可以利用保險的方法分散、減輕和轉移的風險。有7個基本條件:(1)風險必須是偶然的。(2)風險必須是意外的。(3)損失程度較高。(4)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且單個投保主體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5)風險是非投機行為風險。可保風險是純粹風險,投機風險是不可保的。(6)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7)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四)保險
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行為。保險是以合同的形式,在集合眾多受同樣風險威脅的被保險人的基礎上,由保險人按損失分攤原則預收保費,組織保險基金以貨幣形式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經濟補償制度。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也是一種互助行為,是轉移未來風險的一種風險管理手段。
保險的兩個前提:第一,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第二,剩余產品的出現和增多為保險提供了可能。
保險的四個要素:(1)風險。(2)保險標的物。(3)保險基金,是指通過立法或合同方式,由各經濟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確定的條件下,交付規定數量的保險費而建立起來的一種貨幣資金。只限于保險機構用于補償按保險條件規定的因各種原因所致的經濟損失。(4)保險合同。
保險原則:(1)誠信原則。(2)可保利益原則。投保人對投保的標的物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經濟權益或責任關系。(3)近因原則。風險發生不因時空來判斷而是以最直接的因果關系來衡量。(4)比例分攤原則。投保標的物的損失由所有承保標的物的保險人共同承擔,分攤方式有比例責任、限額責任和順序責任。
保險的職能:經濟保障職能、分配職能、融資職能。
保險種類:按保險的實施形式,有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按保險標的和保障范圍,有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按風險轉嫁形式,可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
(五)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保險關系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關系人(受益人、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二是客體,不是保險標的物本身,而是指保險標的物的可保利益;三是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保險標的及其價值、保險費、保險責任、保險期限。
(六)保險資金的運用
保險人籌集的保險資金,除了支付各項費用、各種賠款、繳納稅收和用于各種未到期責任準備外,還可以進行各種直接投資,如不動產投資、工商業貸款、發放以房產、股票、債券等為抵押品的抵押貸款,還可以進行各種間接投資,如認購公債、公司債券、股票等長期性有價證券。另外,也可存入銀行或委托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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