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招標師考試《合同管理》復習考點:效力待定合同
更新時間:2018-06-18 1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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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定義以及導致情形種類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應予撤銷。導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
①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②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的;
③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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