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武鳴區衛計局:中西醫醫師執業證書遺失補辦辦事指南


醫師執業注冊——遺失補辦辦事指南
職權類型:行政許可
法定期限:30個工作日。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
承諾期限:11個工作日。
實施機關:南寧市武鳴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咨詢電話:0771—6212980
責任單位:南寧市武鳴區衛生計生監督所
監督投訴電話:0771—6221188
辦事對象:
申請補辦在由南寧市武鳴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的醫師及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從事戒毒醫療服務的醫師。
辦理地點、時間:
南寧市武鳴區城廂鎮興武大道161號城區政務服務中心衛生計生局窗口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申報條件: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辦理材料:申請材料目錄詳見附件1-2
收費情況:不收費。
實施依據: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責任事項:
1. 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 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
3. 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 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醫師執業證書》,送達并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
5. 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責任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國家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國家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2-2.【部門規章】《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3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國家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十三條第三款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3-3.同2-2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國家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國家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備注:
附件:申請材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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