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關于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關于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轉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清發改收費〔2018〕7號
市衛計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粵發改價格函〔2018〕86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18年3月1日
抄送:各縣(市、區)發改部門、財政局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粵發改價格函〔2018〕866號
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請明確我省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費收費標準的函》(粵衛函〔2017〕591號)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4號)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包括考務費和考試費。其中:考務費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關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三項考試考務費標準的通知》(衛人才發〔2016〕66號)規定,每人每科均為20元;考試費每人每科均為30元。
二、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收費,除向考試收取考試費和上繳國家考務費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三、考試收費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負責具體組織考試的廣東省醫學學術交流中心請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組織考試情況,包括考試名稱、考試科目、考生人數、考試費收入、財政撥款、考試費用支出及有關建議等。書面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收費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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