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人力資源章節考點預習:就業與職業培訓


就業與職業培訓
1.《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方針是: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助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積極的就業政策是指我國政府堅持通過發展經濟、調整經濟結構、深化改革、協調發展城鄉經濟,以及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就業,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擴大就業規模,努力把失業率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限度內。
政府促進就業是指政府促進宏觀經濟與就業的協調發展,通過發展經濟,增加就業崗位,制定積極的就業方針政策,健全和發展就業服務體系,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勞動者實現就業。
2.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的自主用人權,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權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自主決定招用勞動者的時間、條件、數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資報酬待遇等。用人單位應依據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權。
3.對特殊就業群體的平等就業措施:①婦女;②少數民族勞動者;③殘疾人;
④傳染病病原攜帶者;⑤退役軍人。
(1) 婦女: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禁止錄用未滿16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少數民族勞動者:《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要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并且可以從農村和牧區少數民族人口中招收。
(3) 殘疾人: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國家幫助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 對于吸納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交納一定數額的殘疾人勞動就業基金,對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4.就業服務主要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提供,而失業管理通過失業預警和失業登記來實現。
公共就業服務是政府通過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
職業指導是指根據社會需要和各種職業崗位的從業要求,結合擇業者的個性特點,幫助其選擇合適的職業或專業,以及幫助用人單位選擇合格的勞動者,從而達到人與職業合理匹配的指導過程。
5.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理完畢。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②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③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業中介機構的業務內容:①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或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②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③搜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④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職業中介機構的禁止行為:①提供虛假就業信息;②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③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④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⑤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職業中介違法行為: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②未經許可和登記;③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④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
6.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就業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根據失業預報,用人單位和政府部門可采取相應的目標措施,避免較大規模失業的出現。而政府部門可根據失業預警提示,采取財政、稅收、社會保障等綜合性政策措施,預防較大規模失業的狀況。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失業登記范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或者解聘的證明。
7.職業培訓的形式:①就業前培訓;②勞動預備制度;③再就業培訓;④創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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