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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更新時間:2018-12-10 16:29:08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90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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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2018〕8號

各區財政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市財務會計管理中心:

為規范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1月23日

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各區財政局、各區人社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人社局負責制定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包括:

(一)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工作方案;

(二)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繼續教育科目指南,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確定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

(三)確定、公布全市會計繼續教育機構;

(四)組織本市具有會計系列高級職稱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組織市本級預算單位、會計管理關系在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的企業、鐵路系統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五)組織開展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和監督全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對會計繼續教育網絡機構開展監督、檢查、評估等工作;

(七)指導各區財政局開展會計繼續教育面授機構及其師資的管理、監督、評估等工作;

(八)組織開發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

(九)本市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各區財政局會同各區人社局負責本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具體包括:

(一)根據本辦法及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工作方案,制定本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工作方案;

(二)確定、公布本區會計繼續教育面授機構;

(三)組織實施本區除具有會計系列高級職稱外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四)指導和監督本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對本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會計繼續教育面授機構及其師資開展監督、檢查、評估等工作;

(五)本區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十一條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市財政局、各區財政局(以下簡稱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二)參加財政部、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三)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四)參加主管財政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

(二)參加財政部、市財政局組織并認可的會計類專業會議、會計類知識競賽;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

(四)承擔本市財政部門或市、區會計學會的會計類研究課題;

(五)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六)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七)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八)作為評委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系列高級職稱、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評審工作;

(九)參加市人社局認可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培訓;

(十)市財政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因故未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而未取得規定學分的,原則上應在次年通過網絡繼續教育方式完成繼續教育并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七條 參加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且通過測試考核的,根據繼續教育內容折算為90學分或相應學分,學分所屬年度為培訓所屬年度;

(二)參加財政部、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為培訓年度;

(三)參加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且通過測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為培訓年度;

(四)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資產評估師考試、稅務師考試等,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考試管理機構確定的考試時間為準;

(五)參加財政部、市財政局組織并認可的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參加會議結束時間所在年度為準;

(六)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學校出具的成績單時間為準;取得學歷或學位當年沒有成績單的,以學歷或學位證書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七)獨立承擔本市財政部門或市、區會計學會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課題結題日期為準;

(八)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獨立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論文發表時間為準;

(九)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時間為準;

(十)參加由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上海市資產評估協會、上海市注冊稅務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的,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相關協會確認的年度為準;

(十一)作為評委參加本市會計系列高級職稱、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評審工作的,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為工作開展的所屬年度;

(十二)參加市人社局認可并確認的公需科目培訓,折算為相應年度的公需科目3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為市人社局認可并確認的年度。

第十八條 除第十七條辦法的學分標準外,其他繼續教育形式的學分認定和計量標準,由市財政局在每年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方案中明確。

第十九條 本市主管財政部門通過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報送的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由主管財政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在組織完成培訓或收到相關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財政部高端會計人才培訓,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財政部、市財政局組織并認可的會計類專業會議和會計類知識競賽,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上海市資產評估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作為評委參與本市會計系列高級職稱、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評審工作,市人社局認可的公需科目培訓等,市財政局在收到相關單位報送的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三)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錄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或持相關證明材料至主管財政部門辦理。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信息或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對通過審核者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二十一條 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定期與本市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共享。

第二十二條 本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上海財政網查詢本人的繼續教育信息。

第五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會計繼續教育面授機構按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會計繼續教育網絡機構由市財政局統一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主管財政部門的年度工作方案以及工作要求,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老師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繼續教育師資在開展當年繼續教育培訓前,原則上應當參加上海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且通過考試考核。

第二十七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在開展年度繼續教育工作前,應當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至少包含教學計劃安排、師資力量安排、教學管理安排和措施、收費標準等情況。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開展教學時,應當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繼續教育及測試考核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按照要求報送主管財政部門。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在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結束后,應當按照要求向主管財政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出勤、測試考核等情況。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保存培訓檔案不少于6年。

第二十九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四)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任務轉包其他機構或個人;

(五)惡意競爭,擾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市場秩序;

(六)教學管理混亂,造成不良影響;

(七)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師資開展教學活動;

(八)泄露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個人身份信息;

(九)不服從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十)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是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 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主管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主管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市財政局組織開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管理和師資建設等工作進行抽檢。

第三十三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行為,主管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評估。

第三十五條 主管財政部門開展的教學評估,評估內容至少包含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教學場所、師資管理、教學管理、教學服務、培訓學員數量、學員反饋意見、收費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等。

教學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一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對教學評估不合格、應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發生重大教學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承擔下一年度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任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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