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考試《招標采購專業實務》講義1


第1章 采購概述
采購是指采購主體基于消費、生產或轉售等目的,有償獲取資源的經濟活動。根據采
購主體的不同,采購可以分為個人采購、企業采購和政府采購等。個人采購是為了滿足個
人需求而進行的采購;企業采購是為了滿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或實現企業戰略目標而進行
的采購;政府采購是為了滿足政府機構日常使用需要或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需要而進
行的采購;政府采購以及其他所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采購合稱公共采購。采
購工作的內容不僅限于交易本身,還包括交易之前的研究、計劃、安排和決策,以及交易
之后的檢驗、監督及糾正等。
1.1采購的目標和原則
1.1.1 采購的目標
個人采購的目標:個人的采購是為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服務的。個人采購的目標與其生
活水平密切相關。當生活水平處于貧困與溫飽階段時,其采購目標通常以“價廉”和
“及時”為主,體現了個人采購對價格和時間的追求;當居民生活水平進入小康階段后,
個人采購目標轉向“物美”,體現了個人采購對質量的追求;如果居民生活水平進入到富
裕階段,享受性、發展性、奢侈性采購會陸續出現,其采購目標也將出現個性化、多樣性
的特點。
企業采購的目標:企業的采購是為企業的發展服務的,比個人采購要復雜得多,相應
地也具有了更多的目標。除了對質量、價格和時間的需求外,企業還會按照國家的法律法
規以及企業自身的發展戰略對降低風險、與特定企業建立或維持伙伴關系、節能減排、保
護環境以及承擔社會責任等方面提出更多的目標。
公共采購的目標:公共采購是為了滿足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公共事務管理和
服務的對象是全體社會公眾。由于公眾的廣泛性和公眾需求的多樣性,決定了衡量公共事
務管理和服務有諸多標準,比如是否優質、高效,是否實現了社會公正,乃至國防、國家
安全等目標。這使得公共采購的目標更加多樣化。由于使用公共資金,公共采購比企業采
購增加了反腐倡廉、支持國貨、扶植中小企業等為國家特定的政治經濟政策服務的目標。
目標多元化是采購的重要特點之一。針對某一次特定的采購,采購人面I臨的首要工作
就是對于采購目標進行鑒別、權衡和取舍,即確定本次采購的主要目標和次要目標,據此
確定采購原則,在此基礎上制訂和實施采購計劃和采購程序。
1.1.2采購的原則
采購原則是為采購目標服務,根據采購目標而制訂的。因此采購的多目標性就決定了采購原則的多樣性。常見的采購原則包括: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競爭、擇優、
科學、經濟、效益、效率等。
個人采購、企業采購與公共采購的原則會有很大差別。針對某一次特定的采購以及特
定采購的特定階段,采購人要對各項采購原則進行權衡和取舍。
1.1.3采購的制約因素
在一定采購原則的指導下,采購目標能否實現,要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這
些因素統稱為采購的制約因素,包括資金、時間方面的限制,市場供應情況,采購人的經
驗和能力,采購工具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個人采購、企業采購和公共采購在制約因素
方面的差別主要體現在采購工具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方面。
采購工具是指采購方式、評價方式、評價因素、合同類型等與具體的采購環節相關的
方法、程序或格式等。與個人及企業采購相比,公共采購的采購工具具有多樣性和規范性
的特點。
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方面,對企業采購的要求要比對個人采購的要求多得多。主要
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國家或者行業對于企業的采購做出了多于個人采購的規定或要
求;第二,很多企業通過內部的規章制度對采購目標、采購原則和采購流程進行了規范;
第三,對于國有企業的采購,國有資產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公共采購將對采購的要求上升到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層面。公共采購與企業和個人
采購的最大區別是,它受到諸多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的限定和控制。在公共采購領
域,我國同時存在《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兩部法律。以這兩部法律及其配套
法規為主,加上其他公共工程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類法律法規,形成了
我國公共采購的法律體系。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對公共采購的管理和監督是公共采購法律
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公眾對公共采購的關注和監督則比對企業采購要更加嚴格和
苛刻。
1.1.4采購目標的實現
在公共采購中,采購人員需要在公共采購的法律框架內,根據一定市場條件對各種采
購原則進行權衡和取舍,有效地使用各種采購工具完成特定的采購目標。
采購的原則有很多,而這些原則對于一次具體的采購行為的要求是不同的,甚至經常
會發生沖突。比如從理論上說,公開通常可以促進競爭,而有效的競爭可以提高資金使用
效益,即資金的投入產出比。但另一方面,公開往往又會增加采購成本、延長采購時間。
并非在所有的采購中由競爭帶來的收益都能夠彌補由于公開所增加的成本,而且采購時間
的延長會導致采購效率的降低(效率不同于效益的地方在于增加了對于時間的考慮)。采
購人員的任務就是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平衡并優化好這些原則之間的矛盾。這種平衡和優
化貫穿采購的全過程。
在平衡和優化各項原則時,采購人員還應了解自己的工具、市場及法律法規等制約因
素。對于公共采購的采購人員來說,最關鍵的制約因素指法律法規。法律法規賦予采購人ac
員的權限,決定了采購人員在公共采購中發揮主動性、靈活性和創造性的程度和界限。
采購的目標、原則和制約因素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聯系的。在采購實
踐中,很多采購人員沒有正確認識三者之間的辯證關系。常犯的錯誤有兩類:一是只考慮
采購目標的實現,忽視了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范,任意地行使和發揮自身的權力;二是忽
視了采購的目標,更談不上對采購原則的權衡和優化。自以為只要采購行為符合法律法規
的要求就圓滿地完成了采購工作。殊不知,遵守法律法規只是對采購的最基本要求。采購
人員應當整體看待采購目標、原則和制約因素三者之間的聯系,充分了解市場,制訂并優
化采購方案,在采購的各個階段平衡好各項采購原則,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選擇和應用好
各種采購工具,最終實現采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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