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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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及《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號),建立符合傳統醫學人才成長規律的醫師考核制度,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以師承方式學習蒙醫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組織管理工作,自治區衛生考務中心負責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盟市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盟市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資格復審和報送工作。旗縣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旗縣區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工作。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蒙醫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條 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以師承方式學習蒙醫中醫的,應連續跟師學習蒙醫中醫滿 5 年,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1.師承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或同等學歷程度,遵紀守法。師承人員與指導老師簽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的《傳統醫學師承關系合同》,并經旗縣以上公證機關公證。從師承關系合同公證之日算起,連續跟師學習滿 5 年。跟師期滿后,指導老師評價合格并同意出師。2.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應當具有蒙醫或中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從事蒙醫中醫臨床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蒙醫或中醫專業技術資格;指導老師應有豐富的獨特的技術專長,并能連續 5 年以上在醫療機構中堅持臨床實踐和臨床帶教;每位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 4 名。(二)經多年蒙醫或中醫臨床實踐的,應具有醫術淵源,在蒙醫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蒙醫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 5 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實施前(2017 年 7 月 1 日前)已經從事蒙醫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 5 年的。1.蒙醫中醫醫術應具有傳承脈絡或理論、技術來源。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頒布前(1998 年 6 月 26 日前)從事蒙醫中醫臨床實踐活動滿 5 年;或已取得《傳統醫學確有專長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頒布后(1998年 6 月 26 日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2017 年 7 月 1 日后)實施前,在蒙醫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蒙醫中醫臨床實踐活動滿 5 年。(三)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認可。1.專長的診療技術安全、有效,技術風險和毒副作用小。2.醫術得到患者認可。(四)由 2 名以上蒙醫或中醫專業醫師(不包括指導老師)推薦。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盟市的主治醫師及以上蒙醫或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醫師(包括專長執業醫師),每位推薦醫師當年推薦不超過 2 人。(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六)在臨床實踐中無重大人身損害后果。
第六條 符合申請考核條件的人員,分別填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師承學習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或《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多年實踐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格式),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旗縣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七條 申請參加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長期身份證、軍官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及復印件。(三)蒙醫中醫醫術專長綜述(2000 字以上,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和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包括 10 份以上回顧性病案記錄、錄像資料、圖片資料等)。(四)至少 2 名蒙醫中醫專業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格式,包括推薦醫師的基本信息、被推薦人姓名及醫術專長、推薦理由等)。(五)以師承方式學習蒙醫中醫的,還應當提供《傳統醫學師承關系合同書》、公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連續跟師學習蒙醫中醫滿 5 年的證明材料(包括師承人員每月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以及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六)經多年蒙醫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和從事蒙醫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 5 年證明。祖傳醫術淵源:包括蒙醫中醫醫療服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傳承人證書、地方志中關于家族祖輩行醫記載、祖輩數代診療記錄、祖輩被授予的醫匾、傳承自祖輩的書籍文獻等的復印件。自學成才淵源:學習相關經典古籍文獻(節選)等的復印件。實踐活動 5 年證明: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旗縣級以上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出具的鄉村醫生從事蒙醫藥中醫藥服務證明、長期臨床實踐所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納入鄉村醫生管理的蒙醫藥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證書、個體行醫證書、職稱證書、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及其他有效行醫資質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或所在居委會、村委會推薦證明;或至少 10 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八條 旗縣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查驗身份證明及其他證書、合同書、公證書原件,由旗縣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在復印件上簽署“與原件相符”后,原件交回本人。對申請考核人員提交材料審核合格后,旗縣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將申請考核人員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考核人員名單以正式文件報送盟市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
第九條 盟市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對所報材料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后,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在盟市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將申請考核人員全部材料和考核人員名單以正式文件報送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
第十條 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在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公示有異義的,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委托盟市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予以實地核查,書面報告核查情況。
第十二條 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報名資格。
第十三條 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考核人員按專長進行分類,研究確定分期分批考核時間,由盟市、旗縣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逐級通知申請考核人員按照專長分類考核時間參加考核。
第三章 考核組織
第十四條 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強化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完善考核制度,對考核工作人員和老師進行專門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十五條 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并提前 3 個月向社會公告考核時間。
第十六條 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考核老師庫和仲裁老師組,老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蒙醫中醫專業執業醫師;(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蒙醫中醫臨床工作 15 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十七條 根據考生申報的醫術專長,由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在考核老師庫內抽取相關專業考核老師。
第十八條 考核老師是考生的近親屬或者與考生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第四章 資格考核
第十九條 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老師集體評議方式,老師人數為不少于 5 人的奇數。
第二十條 申請考核人員進行現場陳述和現場操作,提供回顧性蒙醫中醫醫術實踐資料。
第二十一條 考核老師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蒙醫藥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綜合評議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確保醫療安全、防控技術風險。
第二十二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蒙醫中醫基礎知識、蒙醫中醫診法技能、蒙醫中醫治療方法、蒙藥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蒙藥中藥等。參加考核者陳述其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等;老師以現場提問形式了解判斷參加考核者掌握的與其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蒙醫中醫理法方藥知識和用藥安全等知識;考核蒙醫中醫技能操作的規范性、準確性和現場辨識相關蒙藥中藥能力。考核老師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蒙藥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蒙藥中藥毒性知識等,對安全風險的評估及防范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蒙醫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措施等。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參加考核者陳述其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等;考核老師以現場提問形式了解判斷參加考核者掌握的外治技術相關知識;并對操作要點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措施進行考核。考核老師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性蒙藥中藥的,還考核相關的蒙藥中藥毒性知識。
第二十四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者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蒙藥中藥的,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 考核老師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和現場操作,結合回顧性蒙醫中醫醫術實踐資料(實踐記錄、錄像資料、圖片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主要評價崗位勝任能力、臨床經驗和實踐能力。同時對參加考核者使用蒙醫藥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老師組經集體綜合評議后,考核老師根據考核情況對參加考核者作出是否合格的考核結論。在考核合格結論中明確參加考核者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蒙醫藥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考核人員如對考核結論有嚴重疑義的,由仲裁老師組進行評議最終確定。
第五章 發證注冊
第二十八條 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蒙醫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擬以個人開業方式從事蒙醫中醫醫療活動的,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旗縣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擬在醫療機構內從事蒙醫中醫醫療活動的,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旗縣級及以上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中醫(專長)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
料:(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二)《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三)與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考核提供照片同版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在醫療機構執業的,提供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以個人開業方式的,提供《中醫診所備案證》或《中醫診所許可證》;(五)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不予注冊情形按照《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 13 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地點是指參加考核申請所在旗縣區區域;執業類別是指中醫類別;執業范圍是指按照考核內容能夠使用的蒙醫藥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第三十三條 蒙醫中醫(專長)醫師按照《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登錄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蒙醫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實行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并能提供蒙醫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 蒙醫中醫(專長)醫師經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蒙醫中醫(專長)醫師可以在其申請考核所在旗縣級行政區域內執業。擬跨旗縣執業的,需經擬執業所在地盟市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并增加或變更注冊地點;擬跨盟市執業的,需經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并增加或變更注冊地點。
第三十七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蒙醫中醫醫療活動。
第三十八條 蒙醫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開展執業活動,蒙醫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只提供蒙醫藥或中醫藥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委托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學會對考核合格人員進行執業培訓。主要培訓相關衛生和蒙醫藥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蒙醫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蒙醫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提高其執業技能,促進醫療安全。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對蒙醫中醫(專長)醫師培訓的長效機制,為蒙醫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使其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繼承、增新、補充、拓展專業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四十一條 盟市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蒙醫中醫(專長)醫師進行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
第四十二條 旗縣級蒙醫藥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蒙醫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重點對其范圍執業、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參加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申請考核人員、考核老師、推薦醫師、指導老師和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注冊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蒙醫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注冊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已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出師證書》的,可以參加國家中醫類別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后申請參加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六條 已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參加國家中醫類別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參加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七條 已取得蒙醫或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醫師資格證書》的蒙醫中醫執業助理醫師,可以參加國家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申請參加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八條 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蒙醫藥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第四十九條 港澳臺人員在內蒙古自治區以師承方式學習蒙醫中醫的,可以在指導老師所在旗縣區申請參加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十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并注冊的蒙醫中醫醫師,之后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蒙醫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 5 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國家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五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是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的。
第五十二條 蒙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按照考核成本申請收費標準。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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