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如何規定辦理退房契稅?
更新時間:2019-09-18 23:22:5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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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如何規定辦理退房契稅?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及其細則的規定,現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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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622號)規定:“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對其已納契稅款應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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