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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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財稅部門陸續下發了五個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文件,它們分別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10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分析這五個文件的稅收優惠有“六同二異一銜接”。
相同點
這五個文件的共同之處就在于都是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的規定,相同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即小微企業定義、標準、減稅幅度、適用稅率、稅收管理方式等。
定義相同。財稅〔2015〕99號重申:“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這與財稅〔2015〕34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相一致,均統一于稅法解釋。即“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具體而言,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執行。
二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企業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能超過規定的標準。
標準相同。關于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財稅〔2015〕34號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減稅幅度、適用稅率相同。上述文件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規定幅度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管理方式相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規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等項目審批。一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是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三是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不同點
減征時間、減征額度不同。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財稅〔2015〕99號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實行減半征收;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財稅〔2015〕34號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實行減半征收。
銜接點
一是全額減半。適用于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或10月1日后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是分段計算。10月1日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10月1日前適用減低稅率政策(即20%),10月1日后適用減低稅率減半征收政策(即10%);而對于2015年四季度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即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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