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路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工程建設合同具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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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合同具備的作用
在任何工程建設中,工程建設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建設合同在工程中有著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工程建設合同確定了工程實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合同雙方在工程中各種經濟活動的依據。
工程建設合同在工程實施前簽訂。它確定了工程所要達到的目標以及與目標相關的所有主要的和具體的問題。例如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確定的工程目標主要有三個方面:
1)工期。包括工程開始、工程結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動的具體日期等。
2)工程質量要求、規模和范圍。詳細的、具體的質量、技術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建筑材料、設計、施工等質量標準、技術規范、建筑面積、項目要達到的生產能力等。
3)費用。包括工程總價格,各分項工程的單位和總價格,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等。
它們是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目標和依據。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就是為了保證這些目標的實現。
(2)合同規定了雙方的經濟關系。合同一經簽訂,合同雙方就結成一定的經濟關系。合同規定了雙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責任,利益和權力。
從根本上來說,合同雙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導致工程過程中的利益沖突,造成在工程實施和管理中雙方行為的不一致、不協調和矛盾。很自然,合同雙方都從各自利益出發考慮和分析問題,采用一些策略、手段和措施達到自己的目的。但這又必然影響和損害對方利益,妨礙工程順利實施。合同是調節這種關系的主要手段,它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和權益,雙方都可以利用合同保護自己的利益,限制和制約對方。
(3)合同是工程建設過程中合同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合同是嚴肅的,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訂立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合同一經簽訂,只要合同合法,雙方必須全面地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不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甚至單方撕毀合同,則必須接受經濟的,甚至法律的處罰。除了特殊情況(如不可抗力因素等)。使合同不能實施外,合同當事人即使虧本,甚至破產也不能擺脫這種法律約束力。
(4)合同將工程所涉及到的生產、材料和設備供應、運輸、各專業施工的分工協作關系聯系起來,協調并統一工程各參加者的行為。
由于社會化生產和專業分工的需要,一個工程必須有幾個,十幾個,甚至更多的參加單位。專業化越發達,工程參加者越多,這種協調關系越重要。在工程實施中,由于合同一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責任,不僅會造成自己的損失,而且會殃及合同伙伴和其他工程參加者,甚至會造成整個工程的中斷。如果沒有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就不能保證工程的各參加者在工程的各個方面,工程實施的每個環節上都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自己的義務,就不會有正常的工程施工秩序,就不可能順利地實現工程總日標。
合同管理必須協調和處理各方面的關系,使相關的各合同和合同規定的各工程活動之間不相矛盾,以保證丁程有秩序、按計劃地實施。
(5)合同是工程過程中雙方爭執解決的依據。由于雙方經濟利益的不一致,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爭執是難免的。合同爭執是經濟利益沖突的表現,它常常起因于雙方對合同理解的不一致,合同實施環境的變化,有一方違反合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等。合同對爭執的解決有兩個決定性作用:
1)爭執的判定以合同作為法律依據。即以合同條文判定爭執的性質,誰對爭執負責,應負什么樣的責任等。
2)爭執的解決方法和解決程序由合同規定。
招標投標實務相關內容
(一)招標投標的程序<以公開招標為例>
1、申請招標:
2、編制招標文件:
3、發布招標公告
4、進行資格預審
5、確定投標人名單:
6、發售招標文件:
7、組織現場考察:
8、召開標前會議:
9、發送會議記錄或補遺書:
10、接受投標書:
11、公開開標:
12、審查標書:
13、澄清問題:
14、評標:
15、提交評標報告:
16、定標:
17、發出中標通知書:18、商簽合同:19、通知未中標人。
(二)資格審查
1、資格審查方式:(l)資格預審(2)資格后審
2、資格審查程序一以資格預審為例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第7條規定:"資格預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準備資格預審文件:
(二)公開發布資格預審通告(邀請書):
(三)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四)投標申請人編寫資格預審申請書,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五)對投標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對資格預審申請書進行評審:
(六)編制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七)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
3、資格評審方法
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評審,應針對以下內容制定強制性資格標準:(1)投標申請人公路施工業績;(2)擬投入到本工程的關鍵人員,主要設備;(3)主要財務指標;(4)履約情況等。
對投標申請人以下情況應制定具體的資格評分標準:(l)投標申請人的技術能力(2)投標申請人的施工經驗(3)投標申請人的財務狀況。
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評審按以下四個階段進行:(l)符合性檢查:(2)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3)資格評分:(4)澄清與核實。具體的評審條件參見《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第14條至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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