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路造價師《計價與控制》考點:總承包合同管理
更新時間:2015-07-24 09: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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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是指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簽訂的、為完成從工程立項到交付使用。總承包單位則是承包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設計單位(或以設計院為主體的設計工程公司);二是工程總承包企業。 建設單位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是指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簽訂的、為完成從工程立項到交付使用。總承包單位則是承包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設計單位(或以設計院為主體的設計工程公司);二是工程總承包企業。
建設單位發包項目總承包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要有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所需的資金;
(3)若進行分階段總承包招標時,還要具有分階段招標的條件
總承包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l)必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
(2)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建設需要分別組建,并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法人企業營業執照;
(3)總承包公司接受工程項目總承包任務后,可對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材料設備供應等進行招標,簽訂分包合同,并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協調管理和監督;
(4)總承包公司應具有較高的組織管理水平、專業工程管理經驗和工作效率。
發包人一般應承擔以下義務:
①按照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②向承包人提供現場;
③協助承包人申請有關許可、執照和批準;
④如果發包人單方面要求終止合同后,沒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重新開始實施該工程。
承包人一般應承擔以下義務:
①完成滿足發包人要求的工程及相關的工作;
②提供履約保證
③負責工程的協調與恰當實施;
④按照發包人的要求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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