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審計師考試《理論與實務》:審計抽樣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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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抽樣的基本程序(4個步驟)
(一)確定審計對象總體
(二)確定樣本量
(三)選取樣本并審核
(四)評價抽樣結果形成審計結論
(一)確定審計對象總體
1.總體的相關性和完整性
2.總體中項目的同質性
對于所含項目存在一定差異的總體,應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分層。
3.總體中項目的可辨性
4.總體中項目的充分性
(二)確定樣本量
影響樣本規模的因素包括:(會判斷)
1.總體容量。組成總體的項目個數(也稱總體規模)。總體容量越大,抽樣所需的樣本量越大。
2.總體項目差異。包括誤差率(與項目對錯有關)和總體標準差(與數值有關)
與樣本量成正向關系,總體項目差異越大,抽取的樣本量越大;總體項目差異越小,抽取的樣本量越小。
3.審計結論的精確限度
精確限度是指統計抽樣所作出的審計結論與總體實際情況之間所允許的誤差范圍。與樣本量成反向關系。精確限度越低,所需要的樣本量越大;反之越小。
4.審計結論的可靠性程度
是指統計抽樣所作出的審計結論可予信賴的程度。與樣本量成正向關系。
(三)選取樣本并審核
樣本項目的選取遵循隨機原則,其樣本對總體的代表性就越高。
(四)評價抽樣結果形成審計結論
1.分析樣本誤差
如果選取的項目不適合實施審計程序,審計人員通常使用替代項目。如果審計人員無法或者沒有執行替代審計程序,則應將該項目視為一項誤差。
2.推斷總體誤差(統計、非統計)
3.重估抽樣風險
如果推斷的總體誤差接近或超過可容忍誤差,會增加誤受風險和信賴過度風險,審計人員應當重估抽樣風險,如經重估后的抽樣風險不能接受,應考慮是否增加樣本量或執行替代程序。
在進行內部控制測試時,如果抽樣結果表明無法達到審計人員對所測試的內部控制的預期信賴程度,則應考慮增加樣本量或調增控制風險的評估水平,修改實質性審查程序。
4.形成審計結論
通過審查樣本,從樣本特征推斷總體特征,從而形成審計結論是審計抽樣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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