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路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當前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更新時間:2015-07-13 14: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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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前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對合同認識及重視不夠 現階段,各建筑企業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認真進行合同的標前及標后的評審,對合同的履約進行檢查,力求通過嚴格的組織程序、嚴密的合同評
當前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對合同認識及重視不夠
現階段,各建筑企業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認真進行合同的標前及標后的評審,對合同的履約進行檢查,力求通過嚴格的組織程序、嚴密的合同評審,把自己能否按期履約、業主的能力及不穩定狀態消滅在萌芽狀態。
但在工程施工時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貫徹執行下去,我認為各單位執行還不夠。一是合同管理員只是把合同發給項目經理,沒有把合同的內容及簽約情況進行詳細交底;二是合同執行人即項目經理),只是組織正常的施工管理,如:加強工期及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等,沒有認真組織學習合同內容。
(二)合同執行力度不夠
合同作為維系雙方當事人的紐帶,任何一方均須按合同辦事。但由于雙方均沒有按合同辦事,且又不進行及時、必要的經濟技術簽證,造成雙方均違約。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時撥付,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三)招標監督機構和合同管理機構缺乏權威性
招標監督機構在審核、編制招標文件的過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條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實際上還是按照建設單位的意圖辦理。例如在招標時降低工程的取費類別、施工單位優惠條件的承諾、工程質量標準的提高、工期的縮短等不合理條款,他們都無意進行修改。當然也有受投資者、權力者和周圍環境的干擾而改變中標結果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僅應有監督職能、仲裁職能,而且對不合理的條款應有糾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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