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教材知識點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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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都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
①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②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
③行使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合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具有撤銷權,超過該期限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而因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的,故當事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忡裁機構亦可以不經當事人請求,直接在案件的審理中認定合同無效;
④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其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其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合同,故可撤銷合同有時在學理上又稱之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對于無效合同,當事人不能選擇將其變更或撤銷,只能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其無效。對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應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或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第二,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第三,對于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銷合同,其也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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