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路造價師《理論與法規》考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則
更新時間:2015-07-02 13: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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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則是: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則是: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1)征用土地的批準。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③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征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2)征用土地的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一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一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批準的;
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兩項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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