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師《中級財稅》考點輔導: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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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納稅檢查
第一節 納稅檢查概述
一、納稅檢查的概念
1.熟悉納稅檢查的概念
注意納稅檢查的主體(稅務機關)、客體、對象以及依據。
2.掌握納稅檢查的范圍
注意:
(1)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但不得進入納稅人生活區進行檢查。
(2)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二、熟悉納稅檢查的基本方法
分類標準 |
結果 |
解釋 |
1.按照檢查的范圍、內容、數量和查賬粗細的不同 |
詳查法 |
適用于經濟業務比較簡單、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和財務管理比較混亂的企業,以及立案偵查的經濟案件。 |
抽查法 |
抽查效果的好壞,關鍵在于抽查對象的確定。 |
|
2.按照查賬的順序 |
順查法 |
憑證――賬簿――報表――納稅情況 |
逆查法 |
報表――賬簿――憑證 |
|
3.按照與檢查資料之間的相互關系 |
聯系查法 |
賬證之間、賬賬之間、賬表之間 |
側面查法 |
根據平時掌握的征管、信訪資料和職工群眾反映的情況,對有關賬簿記錄進行核查的一種檢查方法。 |
|
4.分析法:僅能揭露事物內部的矛盾,不宜作為查賬定案結論的依據 |
比較分析法 |
根據企業會計報表中的賬面數據,同企業的有關計劃指標、歷史資料或同類企業的相關數據進行動態和靜態對比的一種分析方式。 |
推理分析法 |
一般應用于企業資產變動與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變動平衡關系的分析 |
|
控制分析法 |
一般運用于對生產企業的投入與產出、耗用與補償的控制分析 |
|
5.盤存法:通過對貨幣資金、存貨和其他物資等實物資產進行盤點,對照賬面余額,來推算檢查企業反映的生產經營成本及推算生產經營收入是否正確的一種查賬方法。 |
三、了解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檢查
1.注意原始憑證的分類
外來原始憑證 |
包括進貨發票、進賬單、匯款單、運費發票等。 了解檢查的內容。 |
自制原始憑證 |
包括各種報銷和支付款項的憑證,其中對外自制憑證包括現金收據、實物收據等;對內自制憑證有收料單、領料單、支出證明單、差旅費報銷單、成本計算單等。 了解檢查的內容。 |
2.熟悉賬簿的檢查
賬簿分為序時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的檢查,了解其檢查方法。注意從總賬中審查發現的問題,只能作為查賬的線索。
3.會計報表的檢查
主要是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注意各自的檢查項目。
四、賬務調整的基本方法
(一)紅字沖銷法 |
適用于會計科目用錯及會計科目正確但核算金額錯誤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在及時發現錯誤,沒有影響后續核算的情況下多使用紅字沖銷法。 |
(二)補充登記法 |
適用于漏計或錯賬所涉及的會計科目正確,但核算金額小于應計金額的情況。 |
(三)綜合賬務調整法 |
一般適用于錯用會計科目的情況,而且主要用于所得稅納稅審查后的賬務調整,如果涉及會計所得,可以直接調整“本年利潤”賬戶,而對于影響上年度的所得可以直接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 一般運用于會計分錄借貸方,有一方科目用錯,而另一方會計科目正確的情況。正確的一方不調整,錯誤的一方用錯誤科目轉賬調整,再補充上正確的會計科目。 |
第二節 增值稅的檢查
一、掌握銷項稅額的檢查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一)銷售收入的檢查
1.一般銷售方式的檢查
銷售方式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賬務處理 |
(1)繳款提貨 |
如果貨款已經收到,發票賬單和提貨單已經交給買方,無論商品、產品是否已經發出,都應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發生納稅義務。 |
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
(2)預收貨款 |
企業發出產品時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
企業收到貨款時,財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發出貨物時,再轉作收入,計算相應的增值稅。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
(3)分期收款 |
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不論企業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貨款,均應結轉收入,計算應納稅款,并同比例結轉相應的成本。 |
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
2.視同銷售方式的檢查
(1)委托代銷銷售方式的檢查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到代銷清單;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三者中較早一方。
企業委托代銷商品的兩種方式:
方式 |
稅務處理 |
①銷售價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銷方只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代銷手續費的行為 |
委托方:增值稅; 代銷方:增值稅和營業稅 |
②銷售價格由代銷方制定,代銷合同上規定一個代銷價格,實際售價高于代銷價格的部分,為代銷方的報酬 |
委托方和代銷方:增值稅 |
企業委托代銷商品,通過設置“委托代銷商品”賬戶進行核算。
(2)自產自用產品的檢查――售價、組價
借:在建工程、專項工程、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按售價)或庫存商品(按成本結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銷售額計算)
3.包裝物銷售的檢查(重要考點)
類型 |
稅務賬務處理 |
|
(1)隨同貨物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
取得的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征增值稅。 |
|
(2)租金 |
銷售貨物的同時收取的包裝物租金 |
屬于價外費用,應計算繳納增值稅。 |
單獨出租包裝物收取租金 |
租金收入為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應按照租賃業征收5%的營業稅。 |
|
(3)押金 |
一般商品 |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
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
(二)銷售額的檢查
1.不含稅銷售額的檢查 |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
2.價外費用的檢查 |
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注意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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