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路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代理制度
更新時間:2015-06-23 1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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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公路監理師正在備考,環球網校整理"2015年公路監理師《合同管理》復習資料",供大家參考學習!祝您馬到成功!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概念: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的法律行為。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活動本身是一種法律行為,是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②代理行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③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做出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種類 《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所謂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代理權的一種代理。合同代理一般采用委托代理。《民法通則》第65條第1、2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2、法定代理:所謂法定代理,是指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一種代理。
3、指定代理:所謂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一種代理。指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而且一般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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