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路造價師《技術與計量》考點: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構成


第四節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構成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指從工程籌建起到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止的整個建設期間,除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和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以外的,為保證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夠正常發揮效用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一、土地使用費
(一)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
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是指建設項目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無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其總和一般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20倍,土地年產值則按該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其內容包括:
1、土地補償費。
2.青苗補償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
3.安置補助費。
4.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登記費及征地管理費等。
5.征地動遷費。
6、水利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補償費。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建設項目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明確國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層次、有償、有限期地出讓、轉讓城市土地。第一層次是城市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用地者,該層次由城市政府壟斷經營。出讓對象可以是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外商。第二層次及以下層次的轉讓則發生在使用者之間。
2.城市土地的出讓和轉讓可采用協議、招標、公開拍賣等方式。
(1)協議方式
該方式適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業用地以及需要減免地價的機關、部隊用地和需要重點扶持、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
(2)招標方式
該方式適用于一般工程建設用地。
(3)公開拍賣
該方式使用于盈利高的行業用地。
3.在有償出讓和轉讓土地時,政府對地價不作統一規定,但應堅持以下原則:
(1)地價對目前的投資環境不產生大的影響;
(2)地價與當地的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3)地價要考慮已投入的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4.關于政府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以50年為宜。
二、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一)建設單位管理費
1.建設單位開辦費。
2.建設單位經費。
(二)勘察設計費
(三)研究試驗費
(四)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
(五)工程監理費
(六)工程保險費
(七)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其他費用
(八)工程承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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