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路監理師《工程經濟》考點:監理人員的配備


項目監理機構中配備監理人員的數量和結構,應根據監理內容、合同工期、工程規模、工程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并應符合監理合同中對監理工作的要求,
能體現項目監理機構的整體素質,保證對工程實施有效監理滿足監理目標控制的要求。
1.監理人員的結構
項目監理機構應具有合理的人員結構,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合理的專業結構。即項目監理機構應由與監理工程的性質及業主對工程監理的要求相適應的各專業人員組成,也就是各專業人員要配套。
(2)合理的技術職稱結構。為了提高監理效率和經濟性,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監理工作的需要,選擇具有相應技術職稱的各類監理人員。
合理的技術職稱結構應是高級職稱、中級職稱和初級職稱應有與監理工作要求相稱的比例。
2.監理人員的構成
我國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機構應配備的監理人員通常包括總監理工程師、駐地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上統稱為監理工程師),測量、試驗人員和現場旁站人員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以上統稱為監理員)。
3.監理人員的資格
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取得交通部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具有五年以上的現場工程監理經歷、擔任過兩項以上同類工程的總監或駐地職務。
駐地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專業的中級或高級技術職稱、取得交通部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具有同類工程三年以上監理經歷。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專業的中級或高級技術職稱、取得交通部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具有同類工程三年以上監理經歷。
監理員一般應具有相應專業的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監理業務培訓并取得監理培訓結業證書、具有一年以上的工程及相關專業實際工作經歷。
4.監理人員的數量
監理機構中監理人員的數量和結構,應根據監理內容、工程規模、合同工期、工程條件和施工階段等因素,按保證對工程實施有效監理的原則確定。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工程一般每年每5000萬元建安費宜配備交通部核準資格的監理工程師1名;
獨立大橋、特長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萬元建安費宜配備交通部核準資格的監理工程師1名。根據工程特點和實際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數范
圍內調整。其他監理人員的數量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配置。
如遇重大工程變更等情況,人員配備應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并就工程內容的變化、人員的調整事宜簽訂補充合同。
總監辦應配備1名總監理工程師和若干名專業監理工程師。駐地辦應根據工程復雜程度配備1-2名駐地監理工程師和若干名專業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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