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理財規劃師合同責任的形式復習


【摘要】2015年下半年各省市理財規劃師考試即將到來。環球網校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理財規劃師合同責任的形式復習”,合同責任的形式是考生必須要熟記和掌握的重點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下文。望對您理財規劃師的復習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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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的形式(環球網校理財規劃師頻道為您提供合同責任的形式知識點)
1、繼續履行:強制實際履行
是指 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 合同規定的義務 的合同責任形式
(1)特點:獨立的 合同責任形式
繼續履行是一種 獨立的 合同責任形式,不同于 一般意義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
1)前提:違約
2)強制性:體現了 法的強制性
3)獨立性:獨立于 其他責任形式 (不依于 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適用:因 債務性質不同 而不同
1)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
金錢債務,只存在 延遲履行,不存在 履行不能
2)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
原則上 可以請求 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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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下半年各省市理財規劃師考試即將到來。環球網校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理財規劃師合同責任的形式復習”,合同責任的形式是考生必須要熟記和掌握的重點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下文。望對您理財規劃師的復習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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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除外:(環球網校理財規劃師頻道為您提供合同責任的形式知識點)
* 履行不能:法律上或者事實上 不能履行
* 不適用、費用高:債務的標的 不適用強制履行、或強制履行 費用過高
* 未請求:債權人 在合理期限內 未請求履行
(3)繼續履行的內容:
按合同約定的 標的 履行義務。這一點 與 一般履行并無不同
2、采取補救措施
是一種 獨立的 合同責任形式
是指 矯正 合同不適當履行,使履行缺陷 得以消除 的具體措施
(1)法律規定:
《合同法》111條: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4條: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賠償損失
《產品質量法》40條:修理、更換、退貨
(2)應注意 三點
1)適用前提:
以 合同 對 質量不合格的合同責任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61條 仍不能 確定合同責任 為前提
2)依據:
應以 標的物 的 性質、和損失大小 為依據,確定 與之相適應的 補救方式
3)選擇權
受害方 對補救措施 享有選擇權,但選擇的方式 應當合理
3、賠償損失、違約損害賠償(合同法中的)
是指 違約方 以支付金錢的方式 彌補受害方 因違約行為 所損失的 財產或利益 的責任形式。(減少的財產 或所喪失的利益 )
A、特征:
(1)最重要、應用最廣泛 的違約責任形式 ( 合同責任形式 )
(2)具體內容是 支付金錢 (支付金錢的方式 彌補損失)
(3)直接損失 補償:
違約方賠償受害方 因違約行為 所遭受的 直接損失
是對 違約所造成的 損失 的賠償,與違約行為 無關的損失 不在賠償之列
是對 守約方 所遭受損失的 一種補償,而不是 對違約行為的 懲罰
(4)任意性:賠償損失責任 具有一定的 任意性
B、確定方式:法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
(1)法定損害賠償
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 對受害方 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 承擔的 賠償責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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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賠償原則(環球網校理財規劃師頻道為您提供合同責任的形式知識點)
2)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 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賠償總額的規則
不適用于 約定損害賠償
是否、或應否 預見到 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 締約時的(訂立合同時) 事實或者情況 加以判斷
(2)約定損害賠償
當事人 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 一方違約時 應當向對方 支付一定數額的 賠償金、或約定 損害賠償額的 計算方法
具有 預定性、從屬性、附條件性
4、違約金
合同所約定的、于一方違約時 應向另一方 支付的 一定數額的 賠償金
(合同當事人 預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 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時,應給付 另一方當事人 一定的數額的 貨幣。)
(1)本質:約定的賠償金、約定損害賠償 (基本性質:預定的 賠償金 )
(2)在 違約事實發生以前 確定的(一般在訂立合同時確定)
(3)沒有約定 違約金時,才適用賠償損失、違約損害賠償
(4)約定的違約金 與 違約所知損失 在數額上 有差異的,當事人 可請求 法院或仲裁 調整
( 低于 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 法院或仲裁予以增加
過分高于 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 法院或仲裁予以適當減少 )
(5)違約金 不得超過 法律規定的 限額
5、定金
當事人一方 在合同 未履行之前,在應履行 給付數額之內 預先支付 另一方 一定數額金錢的 擔保形式。
(1)區別:違約金、定金
違約金:違約發生 之后的 償付
定金:合同履行 之前的 給付
(2)定金的處置
債務人 履行債務之后,定金 應當 抵作價款 或者收回
(3)定金罰則
給付定金一方 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 返還定金
接受定金一方 不履行債務的,應當 雙倍返還定金
(4)定金的性質:
具有 預交 違約金 的性質
(5)既約定 違約金,又約定 定金。
應根據公平原則,由 被違約人 擇一請求,可以選擇 對自己有利的 責任形式
二者 不能并用( 否則 同時承擔 兩種 性質相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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