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理財規劃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復習


【摘要】2015年下半年各省市理財規劃師考試即將到來。環球網校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理財規劃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復習”,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考生必須要熟記和掌握的重點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下文。望對您理財規劃師的復習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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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環球網校理財規劃師頻道為您提供民事行為知識點)
是指 民事行為 雖已成立,但其效力 尚不確定,須經 特定當事人的行為 才能確定 生效或不生效的 民事行為
與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的區別: 前 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在被追任前,效力 是不確定的,有兩種可能,轉變為:有效、無效
(一)類型
1、無權處分 行為
無處分權人 以自己的名義 對 他人權利標的 所實施的 處分行為
即 非所有權人 將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予以處分
該行為 一般不發生效力,但經 權利人 在法定期間內 追認,才具有 法律效力
2、無代理權的 代理行為
(1)沒有效力:該行為 對本人(被代理人) 是沒有效力的
(2)發生效力:只有本人 事后追認,才成為真正的 代理行為,對本人 發生效力
(3)不確定狀態:在本人 做出追認 前,該行為的效力 處于 不確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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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務承擔(環球網校理財規劃師頻道為您提供民事行為知識點)
債的效力不變 而由第三人 承受債務的 民事法律行為
(1)生效的條件:須經 債權人同意,債務承擔 才對債權人 生效。
由于該 新債務人的 清償能力 影響到債權人利益
(2)不確定狀態: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行為 處于 效力不確定狀態
4、限制行為能力人 待追認的行為
是指 限制行為能力人 超越其 民事行為能力范圍的 行為
(1)有效:經 法定代理人 追認,變為 有效法律行為
(2)無效:不追認
(二)追認
有權人的追認:是指 明確表示同意 使 效力未定的合同 變為 確定有效的合同
追認權:屬于形成權、單方法律行為,追認行為 無需 相對人的同意 即發生效力
(三)相對人的 催告權、撤銷權(環球網校理財規劃師頻道為您提供民事行為知識點)
“善意”相對人:不知道 也不應當知道 上述致使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 的事由 的相對人
為了平衡 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賦予 善意相對人 催告權、撤銷權
1、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 得知 事由 后,可將 效力未定事由 告知 追認權人,并催告 其 在法定期限內 予以追認
經催告后,追認權人 不確認的,視為 拒絕追認
2、相對人的撤銷權
撤銷權:相對人 在追認權人 未予追認之前,行使撤銷權,使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歸于無效(不發生法律效力)
撤銷其意思的表示:可以向 追認權人 表示,也可以向 對方行為人 表示
撤銷其意思表示后,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自始無效
行使撤銷權3個條件:
(1)明示方式
(2)未予追認之前 撤銷,追認后 不得撤銷
(3)只有 善意相對人 才享有 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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