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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理財規劃師民事法律事實復習

更新時間:2015-11-04 14:21:54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58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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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5年下半年各省市理財規劃師考試即將到來。環球網校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理財規劃師民事法律事實復習,民事法律事實是考生必須要熟記和掌握的重點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下文。望對您理財規劃師的復

  【摘要】2015年下半年各省市理財規劃師考試即將到來。環球網校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理財規劃師民事法律事實復習”,民事法律事實是考生必須要熟記和掌握的重點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下文。望對您理財規劃師的復習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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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權利(環球網校理財規劃師頻道為您提供民事權利知識點)

  A、基本概念

  1、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規范 賦予 民事主體 滿足其利益的 法律手段

  2、分類:按民事權利 內容的性質 劃分

  (1)財產權:物權、債權,不具有專屬性

  (2)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具有專屬性

  (3)綜合權利:財產權與人身權結合,專屬性不十分強烈

  1)知識產權:雙重性質,財產權益、人身權

  2)繼承權:內容屬于財產權、基于身份關系取得

  3)社員權:公司股東的股東權、合作社的社員權

  B、物權

  物權人 對 特定物 所有的 以管理、收益、處分 為內容的 排他性 財產權利

  分類:權利主體 是否是 所有人 分為 自物權、他物權

  1、自物權、所有權

  所有權人 對自己所有的物 依法進行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全面支配的 物權

  2、他物權

  所有權人 外的人 依據 法律的規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 而對他人所有的物 享有的 進行有限的 支配的物權。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1)用益物權

  在他人之物上 設定的 以使用、收益 為主要內容的 權利。

  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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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擔保物權(環球網校理財規劃師頻道為您提供民事權利知識點)

  在 債務人或第三者 所有或經營管理的 特定財物或權利 之上設定的、以擔保 債務的清償 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1)抵押權

  債權人對 債務人或者第三者 提供的 不轉移占有 而作為債務擔保的 財產,于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 就擔保財產 變價并優先受償的 權利

  2)質權

  債權人對 債務人或者第三者 轉移占有 而供擔保的 動產或權利,依法就其價值 優先受償的 權利

  3)留置權

  按照合同約定 占有債務人財產的 債權人,于其債權未獲清償前,可留置其占有物 以擔保其債權的 權利

  理財規劃業務中,常用到 抵押權、質權,進行融資策劃

  (3)關系: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區別:

  用益物權:重在利用 物的 使用價值

  擔保物權:著眼于 物的 交換價值

  交叉:典權

  (4)典權

  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進行 使用、收益 的權利

  我國的《物權法》未規定典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我國現已不存在 典權制度。

  C、債權

  債權:權利人 可以請求 義務人 為特定行為 的權利。特定當事人之間的 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債務:義務人 必須依 債權人的請求 為特定行為 的義務

  債權人:享有權利的一方

  債務人:負有義務的一方

  債的發生原因:四種 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1、合同

  民事主體 設立變更終止 債權債務關系的 合意。意思表示 為核心,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合同之債:因合同 而產生的 債

  理財規劃師代表所在機構 與客戶 簽訂 理財規劃服務合同,則 所在機構與客戶 之間即產生了 合同之債

  2、侵權行為

  不法侵害他人 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 的利益,因而 行為人 需就所產生損害 承擔責任的行為。

  四個要件:加害行為、損害結果發生、二者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作出之際具有過失

  侵權行為之債:因侵權行為 而產生的 債

  3、不當得利

  沒有合法依據的一方 取得利益,使 另一方受到損害 的行為。

  一方利益 應當減少 而沒有減少的,也屬于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之債:取得不當得利的一方 依法負有 返還的義務,這個義務 即是 取得不當得利一方的債,此債務 稱為 不當得利之債

  有合法依據的一方 取得利益,或 一方取得利益 而另一方 未受到損害 的行為,均不構成 不當得利

  4、無因管理(環球網校理財規劃師頻道為您提供民事權利知識點)

  沒有 法律規定 或合同約定的 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自愿 管理他人事務 或為他人提供服務 的行為

  無因管理之債:因 無因管理行為 而在 管理人與本人 之間產生的 債權債務關系

  ( 本人:那個“他人”,被管理之事務的 主人、受益人)

  內容:

  管理人 享有 請求本人償還 因管理事務 而支出的 必要費用 的債權

  本人 負有 償還該項費用 的義務

  理財規劃業務中,主要涉及 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理財規劃師所在機構與客戶之間 是合同關系,

  如果理財規劃師 不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則所在機構將承擔 違約責任(合同之債),

  如果理財規劃師 侵占客戶財產或其他利益,構成了侵權行為,則所在機構將被追究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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