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知識點:第32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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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仲裁法基本知識
仲裁法的一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仲裁獨立原則
3.仲裁一裁終局原則
4.仲裁保密原則
仲裁協議:
仲裁程序:
1.申請與受理
申請仲裁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一,有仲裁協議。
第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不是一種常設的機構,其組成的原則是一案一組庭。仲裁庭有兩種組成方式:一種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即合議仲裁庭,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另一種則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即獨任仲裁庭。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護,《仲裁法》規定了仲裁員的回避制度。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開庭和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即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其目的是在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但是,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當事人協議仲裁公開進行的,則可以公開進行。
仲裁裁決應當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與仲裁相結合,是我國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法院對仲裁的協助與監督:
1.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協助,主要表現在:
(1)仲裁財產保全。《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仲裁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3)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此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l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
(1)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①沒有仲裁協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2)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在仲裁裁決執行過程中,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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