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知識點:第31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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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
1.下列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后果。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或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
經權利人承認后,成為有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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