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理財規劃師二級專業技能知識點:三種財產傳承規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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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財產傳承規劃工具
(一)遺囑
1.遺囑與遺囑繼承
遺囑是遺囑繼承的前提和依據,是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財產傳承的有效工具之一。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之后,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制度。遺囑不等于遺囑繼承。
遺囑具有的特征:
1) 是一種單方行為的產物
2) 必須是立遺囑人生前親自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 在遺囑人死亡后才能實現
4) 有一定的形式
5) 是處分財產的行為
2.遺囑的有效
遺囑除了形式上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外,還須符合:
1) 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 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 遺囑不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地繼承人的繼承權
4) 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 遺囑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3.遺囑的修訂和撤銷
遺囑的修訂就是遺囑的變更;遺囑的撤銷就是取消所設立的遺囑。
須符合的條件:
1) 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 遺囑的修訂和撤銷須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 遺囑的修訂和撤銷須依照法定方式有遺囑人親自進行
4.遺囑的執行
程序:
1) 遺囑執行人的確定
標準:
i. 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
ii. 法定繼承人擔任遺囑執行人;
iii. 遺囑人生前所在的單位或繼承發生地點的基層組織為遺囑執行人;
iv. 指定的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充當遺囑執行人
2)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
i. 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ii. 清理遺產;
iii. 管理遺產;
iv. 按照遺囑內容執行遺贈和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
v. 遺囑執行人在執行遺囑時,任何人不得妨礙
(二)遺囑信托
含義:是指委托人預先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設立信托后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于遺囑中。
遺囑信托業務可分為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一段時間內代為管理)兩類。
(三)人壽保險信托
含義:是指委托人基于人壽保險中受領保險金的權利或保險金,以人壽保險金債權或人壽保險金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指定受托人依據信托合同所規定,為受益人管理運用交付或直接交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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