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講義: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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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三星)
1.物權: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2.物權與債權的關系
(1)聯系: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
(2)區別
物權 | 債權 |
絕對權(對世權):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 相對權(對人權):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 |
支配權: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 請求權:債權必須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助方可順利實現 |
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設定必須公示 | 約定主義: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不需要公示 |
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特定的物、有形的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客體 | 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 |
追及效力: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 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
物權的優先效力: 1.對外優先: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特例是“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 2.對內優先: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
【例題-單】(2011)關于物權與債權區別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
B.物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
C.物權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
D.物權具有優先力和追及力,債權只有追及力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物權與債權的區別。物權具有優先力和追及力,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力,所以選項D說法錯誤。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二星)
1.物權法定原則: 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變更及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設。
2.一物一權原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注意1】可以有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如共有。
【注意2】可以有兩個以上的物權,但是不得設有兩個以上互相沖突和矛盾的物權。
3.物權公示原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和變動均應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的原則。包括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
(1)方法: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
(2)預告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三)物權的種類(二星)
標準 | 分類 | 概念 | 種類 |
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范圍不同 | 自物權 | 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依法進行全面支配的物權。――最完整、最充分 | 所有權 |
他物權 | 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間的物權。 | 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 |
他物權從設立目的的角度 | 用益物權 | 1.目的:實現物的使用價值 2.性質:多為獨立性的主權利 3.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 4.標的價值形態如發生變化,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影響 |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
擔保物權 | 1.目的:以物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 2.性質:從權利,以此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3.標的物:不動產、動產、權利 4.物上代位性:標的物價值形態發生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以變化后的物為標的而繼續存在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
有無從屬性 | 主物權 | 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與其他權利沒有從屬關系 | 所有權等 |
從物權 | 從屬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 地役權、擔保物權 | |
發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 | 法定物權 | 法定物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的物權 | 留置權和法定抵押權 |
意定物權 | 依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 | 質權、抵押權 | |
物權之存續有無期限 | 有期限物權 | 有存續期限的物權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無期限物權 | 沒有期限限制的物權 | 所有權 |
【例題-單】根據設立目的的不同,物權可以分為( )。
A.主物權和從物權
B.自物權和他物權
C.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D.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
【答案】C
【解析】從設立目的的角度可以將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四)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一星)
根據權利人保護物權請求的不同性質,可將各種保護物權的方法分為物權的保護方法和債權的保護方法。
1.物權的保護方法:指權利人通過行使各種物上請求權,或者通過提起確認物權之訴的方法保護物權。
(1)請求返還原物
(2)請求排除妨害
(3)消除危險
2.債權的保護方法: 只有當物權方法不能使物權得到完整的保護時,才適用債權方法。主要以賠償財產損失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復原狀、返還不當得利等。
3.兩種方法的主要區別
物權保護方法 | 債權保護方法 | |
根據不同 | 以物權的存在為前提 | 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
適用范圍不同 | 1.物權保護方法只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實際損失。 2.損害賠償的保護方法既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又適用于對債權的侵害。在保護物權時,采用損害賠償方法僅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已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 | |
目的不同 | 1.物權的保護方法,旨在恢復物權人對物權的客體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權利。 2.損害賠償的保護方法旨在補償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財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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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星)
1.概念: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2.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獨占性 | 實行“一物一權”主義 |
全面性 | 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 |
單一性 | 所有權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
存續性 | 一般而言,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 |
彈力性 | 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同作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設定他物權,他物權消滅,所有權限制解除。 |
(二)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二星)
1.所有權的取得
原始取得 | 生產 | 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的財產 |
先占 |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 | |
添附 |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情形。 | |
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 | 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后,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 |
拾得遺失物 | 發現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而予以占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 |
國有化和沒收 | 國家采取強制措施將一定的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事實。 | |
繼受取得 | 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于法定的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 1.因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如買賣合同、贈與和互易等。 2.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如繼承遺產 3.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權:如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形成所有權 | |
善意取得 | 1.定義: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2.要件: (1)受讓人須是善意的: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是無權處分人 (2)受讓人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價款; (3)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不動產辦理登記, 動產交付作為基本標志 3.限制: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如槍支彈藥、黃金、麻醉品等。 4.適用:貨幣和不記名證券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
【例題-多】(2011)下列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中,屬于原始取得的有( )。
A.繼承房產
B.財產收歸國有
C.沒收非法所得
D.生產產品
E.接受贈與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查原始取得的方式。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生產、先占、添附、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拾得遺失物、國有化和沒收。所以答案是BCD。
2.所有權的消滅
(1)所有權的相對消滅:因物權主體的原因而消滅。如轉讓所有權。
(2)所有有權的絕對消滅: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如物品被燒毀。
(三)共有(二星)
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只有一個所有權,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1.按份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1)份額的確定:應有部分的確定如果根據意思及法律方法不能確定比例時,則應推定為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均等。
(2)收益權:按份共有人依據其應有部分,對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是對共有物按應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權。
(3)轉讓份額: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轉讓共有財產、重大修繕: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
(1)份額的確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對共同共有財產確定份額。只有共有關系終止、共有財產分割,才能確定份額。
(2)形式: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3)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平等關系
(4)轉讓共有財產: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
|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成立的原因 |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該共同關系是人的結合關系。 |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
標的物 | 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多數,其標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 | 按份共有的標的物一般是單一或少數 |
權利的享有 |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對第三人行使權利 |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但其回復共有物的請求,應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而進行 |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 |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協議約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例題-單】(2011)甲、乙、丙、丁4人按份共有一艘輪船,甲占該船70%份額。現甲欲用該船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如各共有人事先對此事項未作約定,則甲的抵押行為( )。
A.須經乙、丙、丁一致同意
B.無須經乙、丙、丁同意
C.須經乙、丙、丁中份額最大的一人同意
D.須經乙、丙、丁中的兩人同意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做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甲占該船70%份額”,達到了份額三分之二以上,所以無需經過他人同意了。
(四)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星)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有一體性,登記了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也就有了共有權。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業主不僅對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還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有權對共有部分與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行使管理的權利,同時對共有部分也負有相應的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隨著業主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轉讓而一并轉讓。
【例題-單】(2011)根據《物權法》,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過( )同意。
A.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B.物業管理公司
C.業主委員會
D.小區全體業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根據《物權法》,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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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益物權(一星)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種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典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養殖捕撈權等。
3.法律特征:
(1)用益物權是具有獨立性的他物權
(2)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用益物權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
(3)用益物權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
(5)用益物權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該不動產
(二)幾種具體的用益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 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 1.主體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農村的屬于國有的土地、草原、灘涂、荒地、山嶺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資源 3.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用益物權。 4.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排他性,是一項獨立的物權。 5.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出讓或劃撥的方式: (1)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2)劃撥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沒有期限的限制。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生產活動,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 1.承包經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 2.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 3.客體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 |
宅基地使用權 | 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從而對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 1.屬于集體所有。 2.主體是公民,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客體是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 4.必須遵循法定的申請程序,經過批準后方可取得。 5.受國家保護 |
地役權 | 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 1.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一種權利。 2.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且是書面形式。 【注意】相鄰關系是法定的 |
四、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星)
1.概念:指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
2.特征:
(1)價值權性: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
(2)法定性
(3)從屬性: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注意,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并不是絕對的,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存在的前提條件。
(4)不可分性: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5)物上代位性:擔保標的物變化為其他的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變形物或者代替物。
(二)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三星)
1.抵押權
(1)概念: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的設定:
①法定抵押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抵押權,不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要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設立。
示例: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②意定抵押權:基于抵押合同而產生的抵押權。
示例: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流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4)抵押標的(財產)
可以抵押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
禁止抵押 |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5)抵押權生效
登記生效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總結】不動產 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未經登記,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不影響抵押合同生效 |
登記對抗 |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運輸工具 | 【總結】動產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例題-單】(20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列財產中,可以設定抵押的是( )。
A.建設用地使用權
B.土地所有權
C.使用權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的財產
【答案】A
【解析】其他三項都不能設定抵押。
【例題-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
A.建筑物
B.建設用地使用權
C.汽車
D.航空器
E. 建設用地使用權
【答案】ABE
【解析】其他兩項抵押財產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2.質權
(1)概念: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2)特征:
①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占有:質權與抵押權重要的區別
②標的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③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3)質權的類型
①動產質權
②權利質權:①匯票、支票、本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⑥應收賬款
【例題-多】下列權利可以用于質押( )。
A.商標專用權
B.專利權
C.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
D.應收賬款
E. 建設用地使用權
【答案】ABCD
【解析】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用于抵押但不能質押。
3.留置權
(1)概念: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2)特點:
①法定的擔保債權: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②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③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
④留置物必須與所擔保的債權存在一定的牽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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