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法規與政策:招標投標爭議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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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爭議的民事訴訟(1)招標投標爭議民事訴訟的含義
訴訟,是指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也無法達成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的所有民事爭議都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得到解決。
(2)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在招標投標爭議的民事訴訟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1)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當然,由于招標投標爭議一般標的額較大,較為復雜,一般都不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2)回避制度。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上述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3)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制度是對人民法院進行監督的基礎。
4)兩審終審制度。招標投標爭議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是終審裁判,當事人有權上訴。
(3)招標投標爭議的管轄
招標投標爭議的管轄,既涉及級別管轄,也涉及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招標投標爭議的權限分工。一般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在招標投標爭議中,判斷是否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依據主要是爭議的標的額。由于招標投標爭議的標的額往往較大,因此往往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訴訟,有時甚至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訴訟。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招標投標爭議的權限分工。如果招標投標爭議發生時,合同已經成立,如已經發出中標通知書,則按照合同爭議確定地域管轄。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招標的是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則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招標投標爭議發生時,合同尚未成立,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也應當按照合同爭議確定管轄;另一種是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則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4)訴訟中的證據
證據是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證據充分與否將直接決定案件的勝敗。
1)證據的種類有下列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2)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證據的出示和質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與仲裁中的情況相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專門性的問題,在訴訟中一般也需要進行鑒定。
(5)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民事訴訟中的基本程序,分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由于招標投標糾紛一般爭議數額較大,且較為復雜,一般都適用普通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主要內容為:
1)起訴和受理。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當事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
如果招標投標爭議符合上述條件,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①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②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有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④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們法院起訴;
⑤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⑥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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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招標投標爭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如果爭議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的程序中主要是法庭調查和辯論。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當事人陳述;
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③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④宣讀鑒定結論;
⑤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②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③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④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判決和裁定。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經過審理,依法作出的解決當事人民事糾紛的判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②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③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④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定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程序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如不予受理等程序問題適用裁定。
(6)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進行審理的程序。第二審普通程序主要內容為:
1)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3)判決和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7)審判監督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④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的;
⑤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節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8)執行程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的職責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預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務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務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過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務,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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