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路監理師:合同法律關系主體
更新時間:2014-05-29 15: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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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公路監理師:合同法律關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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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關系主體
1、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是指合同法律關系的參加者,通常稱為當事人,它是合同權利的享有者(債權人)和合同義務的承擔者(債務人)。
2、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1)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有生命的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沒有國籍的人。
自然人作為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成立的必備條件
作為一個社會組織,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才能成為法人。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①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法人參與經濟活動時,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權利能力與其成立的宗旨、章程的規定以及注冊的經營范圍等要件密切相關,因此而具有單位的特殊性。②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為參與經濟活動,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從而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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