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印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財政局: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陜西省財政廳
2014年4月1日
附件: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含中央駐陜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計主管機構(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計算機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審核報名條件、網上繳費,全省統一組織考試、統一公布成績。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于每次考試結束后30天內,在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官方網站(“陜西會計”網)公布考試結果。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通過的人員,應當自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登陸“陜西會計”網進行個人信息申報。有工作單位的,填寫信息時應當選擇工作單位所在地行政區劃,持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到工作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證書領取手續;沒有工作單位的(含在校生),填寫信息時應當選擇居住地(學校所在地)行政區劃,持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到居住地(學校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證書領取手續。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通過的人員,如委托代理人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手續,應填寫《委托書》(“陜西會計”網下載)。代理人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手續時,應當持《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通過的人員,應當對其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建設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
(三)接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依法處理處罰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各市(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計劃;
(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考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按規定處理上報違規違紀行為;
(五)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其他考務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按照陜西省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樣式和編號規則,負責本行政區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工作。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得涂改、出借。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相關規定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引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建立“陜西省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并及時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的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的情況;
(八)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繼續教育情況、工作單位、獎懲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予以審核辦理。
持證人員的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簡歷等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持證人員應當及時通過“陜西會計” 網進行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應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造成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辦理省內調轉登記手續的,應當登陸“陜西會計”網,填寫打印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持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自打印調轉登記表之日起3個月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辦理跨省調轉登記手續的,應當登陸“陜西會計”網,填寫打印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地的工作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持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登陸“陜西會計”網,填寫打印《會計人員證書補發申請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在“陜西會計”網對原證書作廢予以公告,公告期為10個工作日,公告期滿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登陸“陜西會計”網,填寫打印《會計人員證書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補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有效期從補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登陸“陜西會計”網填寫打印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分析本區域內持證人員情況,對持證人員信息進行清理。
持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領、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辦理場所或者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官方網站公示。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其后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已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其后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居民和外國居民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登陸“陜西會計”網填寫并打印申請表,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陜西省財政廳2005年10月8日發布的《陜西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陜財會〔2005〕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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