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地估價師考試考點總結:農用地開發管理


農用地開發管理
1.農用地開發的定義
農用地開發是指因人類生產建設和生活不斷發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現代技術和經濟手段,來擴大對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圍所進行的活動。
具體來講,農用地開發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對未利用土地通過工程的、生物的或綜合的措施,使其成為可利用土地的過程。
例題:判斷題:農用地開發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對未利用土地通過工程的、生物的或綜合的措施,使其成為可利用土地的過程。 ( R )
2.《土地管理法》對土地開發的規定
首先,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未利用地的開發。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個人使用,可以依法將土地的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確定給土地開發者,明確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的年限,使用期(或承包期)內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但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
第二,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必須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為前提。
第三,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其中適宜開發成耕地的首先應當開發成耕地,以達到增加耕地的目的。
3.農用地開發管理的程序
凡是開發國有荒地、荒山、灘涂、河灘以及其他廢棄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履行法定的程序。同時,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河灘地。具體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開發單位和個人均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載明開發能力、現有資金情況、預計開發面積、開發方案和開發后的用途。
(2)開發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準后,由土地開發者與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開發利用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3)土地開發利用協議簽訂后,由批準開發的土地行政區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頒布土地開發利用許可證,并根據開發方案一次或分期劃線定界。明確每一宗地的位置、四至、地號、面積和權屬境界。
(4)土地利用開發工程完成以后,由開發單位和個人向批準機關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凡是符合開發協議條款標準的,發給土地開發者驗收合格證書。
(5)開發單位和個人驗收合格后,持協議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建立土地統計臺賬,做到圖表資料齊全,為征收或減免稅等政策提供依據。
(6)凡是土地開發利用的土地界址明確,無權屬爭議,批準用途與實際用途相符,面積計量一致,由批準開發的人民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
(7)在土地開發利用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圖、表、文件、數據等資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整理,專立卷歸檔,妥善保管,作為權屬管理的依據。
(8)對于開發利用的土地,凡是變更土地使用權或土地用途的,土地權屬單位和個人都要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調查核實和填寫土地變更原始記錄表,填寫土地證的變更面積和更改地籍圖,更改土地使用證書,以利全面反映土地權屬和利用狀況,在變更登記時所形成的文件、資料等都具有法律效力,均應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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